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教練培訓資格檢定及實施計劃第十八條第一點修正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教練培訓資格檢定及實施計畫於112年7月31日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授體字第1120029796號函備查完畢。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教練組聯絡信箱:ctfa.coacheducati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