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組公告
說明:依據教育部訂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九條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
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内之期間,得向
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辦法:一.108年1月前取得A、 B、C (含FUTSAL)各級裁判證件者,裁判證件
有效期限為111年12月31日。
二.本會自108年起配合辦理並輔導全國各縣、市足球委員會積極申辦裁
判進修課程(每年兩次,每次六小時),以落實教育部『特定體育團體
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