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華南銀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競賽規程
壹、【名 稱】:2022華南銀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簡稱「企甲聯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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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宗 旨】:結合縣市政府及企業支持,培訓地區代表隊成員,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強化足球運動團隊實力,選拔優秀隊伍及球員參加國際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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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備查文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10006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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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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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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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合辦單位】:待定 依最終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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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協辦單位】:待定 依最終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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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聯賽組織】: 一、聯賽執行委員會組成:聯賽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負責推動賽事籌備、運作及相關決策,由本會競賽組、裁判組、行銷媒體組、秘書處組成。 二、聯賽各裁決委員會描述:相關競賽事務,由執委會討論後公告執行;另設聯賽競賽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委員會,並由本會常設相關委員會兼任。 三、企甲聯賽由8支俱樂部參賽或由執委會確認之其他數量;參賽資格如下: (一)前1年度企甲聯賽1至6名之俱樂部 (二)年度排名第七名之俱樂部須與台灣乙級足球聯賽(下稱台乙聯賽)年度排名第二名之球隊進行驟死制升降賽,勝者明年度參加企甲聯賽,敗者明年度參加台乙聯賽。 (三)年度排名第八名之俱樂部須於明年度參加台乙聯賽。 (四)必須完成下一年度甲級俱樂部認證,企甲聯賽未完成者,僅能參加台乙聯賽;台乙聯賽欲升級之俱樂部,也必須完成俱樂部認證。 四、執委會在任何賽季之前、期間或之後保有決定任何不符合標準或要求之俱樂部參加聯賽的權利,並可全權決議徵招各級代表隊跨級參加企甲聯賽;該隊不領取獎金、不列入升級、不列入排名比序。 五、參賽俱樂部需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00元整。 六、參加本聯賽之俱樂部需向政府註冊法人實體,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且需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本會會員大會,並繳納本會會費。 七、參賽俱樂部若於隊名前冠有「縣市」名,請提供該縣市運動主管機構同意文件;或必須於該縣市註冊法人。 八、參賽俱樂部隊名若為第三方法人名稱,則必須提供相關授權書或合作意向書。 九、賽程採主(賽程表排序於左邊)、客(賽程表排序於右邊)場進行。參賽俱樂部需於主場賽事安排協調員,並安排該賽事日之場地借用、撿球、擔架、播報、安管、防疫、機動及場地工作人員需求事項,相關規格可參閱「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最低需求規範」;於各項條件提供如有相關問題,請來函執委會協調。若無法提供賽事場地借用,則必須由執委會全權安排場地,仍由主場俱樂部提供上述工作人員需求事項,不得異議。 十、參加聯賽之俱樂部及轄下球員有義務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如無特殊理由拒絕徵召,轉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一、於聯賽中已於一法人所屬球隊註冊為球員身分者,不得以球員身分登錄於其他法人所屬之球隊。 十二、AFC俱樂部賽事參賽資格,將依據俱樂部取得AFC俱樂部認證後,按照AFC公告參賽名額,並且依據本聯賽年度排名依順序推薦參加。 十三、於賽季(第1場比賽)開始後,參賽俱樂部不得退賽。無論因為何種原因/理由退賽,將被視為惡意退賽。則該俱樂部罰款新台幣500,000元整,並且追回任何補助款;原登錄於該隊伍之職員們、球員們未於罰款繳納完成前,不得參加任何足球相關事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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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報名須知】 一、球員們報名規定 (一)必須完成本會註冊手續,並納入俱樂部名單內。 (二)俱樂部必須將已完成註冊之球員們,列入出賽名單內。名單內的球員們人數上限為35名(球員們報名人數不得少於18名,並且至少登錄包含2名守門員),凡是正在被判罰球監或球監執行中之球員,均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必須簽訂於賽季期間內有效合約,合約種類如下: 1.本國球員: (1)合約內必須載明薪資(兼職球員性質薪資可為0)或營養金、補助金等金額,不得以任何房租、代金類替代,同時登載發放方式及日期。 (2)必須載明雙方義務、權利以及解約方式。 (3)薪資為0元者不得要求轉會費。 (4)未成年(依我國民法規定)球員簽約必須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2.外籍球員: (1)必須由俱樂部代表法人申請該球員之運動員工作證,工作證效期必須符合合約期間內。 (2)合約簽定必須具有中文、英文版本,兩(2)版本內容必須相符。 (3)合約最低薪資美金1,000元整(轉換為新台幣匯率以簽約當日臺灣銀行公告匯率計算),不得用其他等值租屋補貼、代金等形式為名替代支付。並且必須登載發放方式及日期。 (3)必須載明雙方義務、權利、及解約方式。 (4)註冊、轉會窗口關閉前必須完成國際轉會証明International Transfer Certificate (ITC)程序,未完成者禁止出場比賽。 (5)未成年(依我國民法規定)球員簽約必須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四)球員轉會如拾、【轉會規定及隊籍管理辦法】內規定辦理。 (五)參賽球員們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且嚴格禁止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伍隊徽之球衣。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禁止出賽。背號印製規定如下: 1.球隊標幟需於球衣前側左胸前,大小以100cm²為限;若印製縣市標幟或旗制於右胸,大小以100cm²為限。 2.球衣、褲號碼:球衣後側及短褲必須有明顯號碼,前側號碼視俱樂部需要印制(號碼為1-99號 / 1號強制為守門員使用)。前側高度:10-15cm;後側高度:20-35cm;短褲:10-15cm;字體寬度:3-5cm。 3.球衣後側若要露出選手姓名,姓名字高:5-7.5cm;並需距離後側號碼至少4cm。 (六)需於報名系統內詳細註明球員位置。 二、職員們報名規定 (一)必須完成本會註冊手續,並且納入俱樂部名單內。 (二)俱樂部必須將已完成註冊之職員們列入出賽名單內。 (三)各個俱樂部可以註冊職員們最多上限為20名,最少不得少於4名。其中必須包含: 1.總教練; 2.隊經理/管理; 3.急救員/防護員/物理治療師/護理師/醫師等醫療相關職員; (上述3職位不得兼任球員) 4.助理教練。 另外可以註冊其他職稱之職員最多16位,凡是正在被判罰球監或球監執行中之職員,均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四)必須提供賽季內有效之合約/聘書。相關職稱必須提供對應之證照文件。 1.總教練需具備有CTFA / B級或AFC / A級或同等以上之國際教練證照,並且取得本會認可。 2.各個俱樂部助理教練需具備有CTFA / C級教練證。 3.各個俱樂部需於報名資料繳交時,明確指定一(1)名助理教練擔任守門員訓練員。 4.名單內醫療/防護人員,需提供相關協、學會核發之證照。 5.若欲報名「體能教練」,需提供AFC核發之體能教練證照方得報名。 6.外國籍教練必須取得該俱樂部代表法人申請之教練工作證。 7.外籍職員需提供合法、有效居留証明,無申請工作證者,執委會未來將不提供任何相關參賽証明。 (五)總教練無故缺席達(含)第5場次起,罰款新台幣25,000元整,無故缺席從第6場次後每一場次罰款30,000元整。 (六)總教練若因緊急事件無法出席,則必須於該隊伍比賽日期訂定時間24小時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且由該隊伍之球隊經理用正式文件(e-mail)來函本會告知。 (七)本聯賽參賽俱樂部職/球員不得跨法人參與本會轄下任何「聯賽」賽事,相關人事管理請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轄下聯賽人員隊籍管理辦法」辦理之。 (八)俱樂部若欲更換、新增職員們,可以不用於轉會窗口內執行,但是需於出賽前10個工作日通知執委會,並且於出賽前48小時前完成所有手續,方得出賽。 三、報名期程、注意事項及報名聯絡窗口 (一)需於報名系統完成報名手續,並繳交團體照片(全隊4X6團體照片乙張,照片規格請設定為640X480像素以上)。 (二)註冊及報名系統問題,請電洽本會系統負責人: 註冊系統管理:林詠晨先生 電話:【02】2596-1185 分機207 網站:https://ctfaid.ctfa.com.tw/。 註冊系統教學網址:https://youtu.be/PiPMNuHCoVY 聯賽聯絡人:林正倫先生 電話:【02】2596-1185 分機231 傳真:【02】2595-1594 e-mail:ctfa.tfpl@gmail.com (三)團體報名表繳交截止日:111年3月4日。 (四)季初轉會/註冊窗口截止日:111年3月14日;出賽名單登錄截止:3月24日。 (五)季中轉會/註冊窗口截止日:111年8月29日;出賽名單登錄截止: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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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競賽方式】: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採三循環賽積分制。 三、比賽日期以週日舉行為原則;若有賽程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四、若遇延賽情形,時間、地點由執委會確認後公告,補賽時間原則以當週三為安排,並且以不影響該循環之原定賽程為主;若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執委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五、年度比賽總場次共84場,賽程期間由執委會公告之。 六、賽事用球採用FIFA Quality PRO 5號標準皮質足球。 七、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上半場結束鳴哨至下半場開賽鳴哨),以裁判員計時為準。 八、若遇不可抗拒外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 (一)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第二階段): (二)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5分鐘,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三)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還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時比賽結果為該場次結果,並視為有效比賽,不另外進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該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新比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罰款。 (四)不可抗拒外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籌備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 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九、比賽需配戴護目鏡時,鏡面本身必須塑膠材質且平面無稜角、無凸出面,符合安全考量,如經裁判員認定危險物品者則禁止配戴出場(如有疑問可事先送交執委會認定)。 十、每場比賽前60分鐘前每隊需提出23人球員名單(先發球員11人;替補球員最多12人,同時於場上外籍球員每隊至多4名,其不限國籍3名、亞洲籍1名);及職員12人出場名單(名單內必須包含總教練、隊經理、醫療或防護人員)。 十一、兼任職員、球員身分者,僅能挑選1身分別勾選出場。 *自2023年賽季起,職員不得兼任球員,僅開放以單一身分登錄於俱樂部名單。 十二、主場俱樂部職/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以第四裁判員席位為準),依規定登錄比賽之職、球員們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全員配帶AD卡(除進行熱身之選手外),尊重裁判員的判決並配合第四裁判員管理,球隊經理和教練團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十三、比賽時最多可替換5人3次(中場休息時間換人不計入次數)。比賽進行 十四、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球員們、職員們不得進入技術區,並且必須就坐於觀眾席。 十五、球員識別/廣告印制規範 (一)背號、球員姓名文字印制,請依第玖條、【報名須知】第一項第(五)款辦理。 (二)球衣左側上臂(肩關節以下、肘關節以上)處需預留約8cm寬、12cm長之空間,長、短袖皆同,不得有任何印製廣告、標章等,聯賽臂章需繡於此預留空間內,且不得有任何遮蔽。 (三)隊長需配帶臂章。 (四)球衣註冊時,需提供印製廣告圖樣及位置;註冊完成後,有任何更改及修正,必須於該隊伍第一場比賽七(7)日前正式通知執委會。 (五)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需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服裝,並且必須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 (六)球員於球員席及進行熱身時,必須穿著識別背心;若隊職員衣物顏色混淆裁判員辨識時,必須穿著識別背心。 (七)印制內容禁止包含政治標語、宗教或種族歧視之內容。 十六、球衣顏色規定 (一)球衣需於賽前2個月向執委會完成註冊。俱樂部必須指定首選(主場)球衣顏色及次選(客場)球衣顏色。 (二)球隊球衣、球褲、長襪必須明顯分辨顏色,不得重復。守門員亦同,必須與一般球員明顯不同,且不得重復。 (三)賽事球衣安排由執委會先行安排,原則以主場隊伍著首選球衣顏色,客場隊伍著次選球衣顏色。 (四)除非事先獲得准許,每場賽事應著預先決定之球衣顏色。 十七、名次判定採積分制,賽事正規時間(90分鐘)結束,勝者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賽季結束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十八、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一)相關球隊對戰績分勝者佔先。 (二)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三)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多者佔先。 (四)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五)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六)紅黃牌扣分較少者(參照[被判紅牌者,扣積分4分(同一場兩張黃牌罰出場,扣積分4分);被判黃牌者,扣積分1分])佔先。 (七)抽籤決定。 ※進入比序程序後,將依序比較,不再回溯條目。 十九、補水規範: (一)依現場溫度及天候考量,由派任之賽事官員(競賽委員、裁判考核員、裁判員)確認啟動飲水時間(drinks break)或冷卻時間(cooling break)。 (二)飲水時間長度不得超過1.5分鐘,且球員不得擅自離開比賽場地。 (三)若濕球溫度計超過攝氏32度(32℃),可啟動冷卻時間;並於上半場第30分鐘、下半場第75分鐘出現球出比賽範圍外時啟動。長度最長不得超過3分鐘,由裁判員示意時間開始及結束,並且恢復比賽。 二十、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或出賽檢錄時間(賽前55分鐘)球員未達13人(11人先發、2人替補)之球隊以惡意棄賽論,罰款新台幣500,000元整;第二次則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新台幣500,000元整。如遇不可抗拒外力因素外,需以正式公文說明,並且由該隊伍之球隊經理用正式文件(e-mail)來函本會告知,由協會同意後始得更動時間補賽。 二十一、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處以該球員罰款新台幣150,000元整;另判該球員所屬俱樂部,一併處以罰款新台幣150,000元整。該冒名球員可處以1-3年之禁賽處分。相關隊職員及該名球員由執委會函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十二、凡比賽中,被判處『警告』(黃牌)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凡被判罰同一場2次警告者,應罰停賽1場。 *於停賽完畢後重新累計。 (二)季賽中,於不同場次中,累積3次警告者,應停賽1場。 *於停賽完畢後重新累計。 二十三、凡比賽中,被判處『直接驅逐離場』(紅牌)者,應遵循依下列條例處份辦理: (一)選手/職員/教練: 1.應停賽一場。 2.於停賽完畢後重新累計。 3.由執委會依情節嚴重性,轉送各相關委員會議處。 (二)具有雙重職務者(如:兼任助理教練及球員身分者),其一身份被禁賽,則其另一身份亦同。相關罰款依較重之處分辦理。 (三)職、球員於賽季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紅牌,應累計至下一賽季之第一比賽日停賽。 二十四、凡被判罰停賽職、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員停賽場次依下一場出賽場次辦理,不依領隊會議排定之場次影響。 二十五、抗議/申訴 (一)任何賽事中爭議之抗議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經理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提出,同時繳交行政處理費用,陳現場派任競賽委員或裁判考核,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終場後48小時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執委會(以郵戳及email時間為準),逾時一概不受理。(二)有關球員資格,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抗議,得先以口頭提出抗議,同時『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經理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提出,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現場派任競賽委員或裁判考核員,否則不予受理。(三)任何抗議事項均必須繳交抗議行政費每項新台幣10,000元整,若抗議事實成立,將退還此費用。(四)裁定抗議事實不成立時,可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1次,申訴行政費用新台幣70,000元整。若裁定申訴事實成立,將退還費用新台幣80,000元整。(五)於此抗議及申訴程序之外,任何來文一概不予受理,唯執委會得依本規程第拾陸條相關內容,主動進行影像檢視判罰或是追加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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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轉會規定及隊籍管理辦法】: 一、聯賽參賽之所有職員們、教練們與球員們必須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完成註冊,並登錄於參賽俱樂部名單下。 二、教練完成個人註冊後,需於註冊系統中另外取得教練身分並以教練身分登錄於參賽俱樂部名單中。持外國或亞洲足球總會(亞足聯)核發教練證者,需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教練培訓資格檢定辦法及實施計畫(教練公約)換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核發之教練證並完成登錄。 三、聯賽參賽之外籍選手,除完成個人登錄外,初次登錄時必須檢附國際轉會證明(ITC)。 四、聯賽選手,非於轉會窗口期間不得變更登錄隊伍。 五、聯賽選手於轉會窗口轉會時,需於轉會窗口期限內於註冊系統中完成轉會相關操作並繳納規定文件。 六、相關規定若有缺漏之處,順從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轄下聯賽人員隊籍管理辦法之規定。 七、球員合約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其他欲接觸此球員之俱樂部必須通知所屬俱樂部取得同意,經同意後方可接觸。若未經同意,則罰款新台幣30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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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媒體指南】: 一、本賽事影像、照片、聯賽標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文字、網站、宣傳圖文和新聞稿文字之著作權皆為本會所有,參賽隊伍非經本會授權不得使用。 二、本賽事轉播權(包括電視、網路及其他一切公開播放權利等,下稱「轉播權」,均屬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三、「媒體」定義:指傳統新聞媒體業者包含電視、報紙雜誌平面、網路新聞。比賽開始必須遵守比賽場內媒體拍攝規範於指定區域進行作業。 四、「隨隊媒體」定義:各球隊可配置一名媒體人員跟隨隊伍進行拍攝照片或影片,惟比賽開始必須遵守比賽場內媒體拍攝規範。 五、「自媒體」定義:自營社群媒體追蹤人數達1,000人以上,包括 Facebook、Instagram或其他網路專頁。比賽開始必須遵守第六點媒體拍攝規範於指定區域進行作業。 六、入場採訪申請及媒體拍攝規範 (一)所有媒體人員必須向現場競賽委員或工作人員借用媒體背心始得進入比賽內規範區域,使用完畢必須歸還。 (二)遵守現場賽事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區域進行拍攝作業。 (三)比賽開踢前可於技術區前方拍攝隊伍先發照,拍攝完請盡速移動至兩邊球門底線距拍攝作業區(作業區距球場底線2m以上、距球門柱與球網1m以上、球門正後方網子6m以上、非球員席側之邊線後方)。 (四)比賽開始後請勿移動拍攝位置,中場時間方可移動,請勿跨步行經球員板凳席及前方技術指導區。
(一) 隊伍總教練/球員們無故拒絕接受訪談責該事件將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最高處以罰款新台幣70,000元整,其所屬俱樂部同步罰款新台幣70,000元整 (二)藉用網路媒體(Line. Facebook. Instagram. Messenger等)及平面媒體訪談時人身攻擊比賽裁判員之總教練/球員們之情形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最高處以罰款新台幣70,000元整,其所屬俱樂部同步罰款新台幣70,000元整。
(一)為推廣台灣足球發展,球隊可無償使用聯賽公開播放相關影像作為俱樂部進行非營利之宣傳行為。 (二)承上點,俱樂部使用聯賽公開播放之相關影像須標記來源出處得以使用。 (三)若球隊使用聯賽相關影像、照片、標誌、文字用以進行營利行為,需取得官方書面同意得以使用。
(一)球隊需協助官方無償使用球員之肖像用以進行廣告宣傳、公關宣傳、推廣活動使用。 (二)球隊需協助官方無償使用球員之肖像、影像、姓名等用於賽事新聞報導或其他宣傳行為。 十、球隊若有前述未盡說明之媒體、行銷、公關宣傳之事項,均需於事前取得官方同意後始進行各項活動,洽詢信箱:ctfa.pr@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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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参、【醫療及禁藥管制】: 一、賽前健康檢查(與俱樂部認證規定同)不得晚於開賽前7日繳交。開賽前3個月內之健檢視為有效健檢。 二、新註冊之球員需繳交有效健檢資料。 三、若參與本聯賽之職員、球員經查涉使用運動禁藥,則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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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獎勵辦法】: 一、前三名球隊頒贈團體獎盃乙座。 二、優勝前三名頒發獎勵金︰冠軍獎勵金新台幣700,000元整、亞軍獎勵金新台幣300,000整、季軍獎勵金新台幣100,000元整。 三、「金靴獎」:頒贈獎盃乙座、獎勵金新台幣60,000元整。依進球最多之球員獲獎,如2位(含)以上進球數相同,得同等獲獎(獎勵金平分)。 四、「最佳總教練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最佳總教練獎盃乙座、獎勵金新台幣60,000元整。 五、「金手套獎」獎勵金新台幣60,000元整。「金手套獎」:計算全部賽事出場時間,時間需超過1,260分鐘(14場球賽)方得列入候選資格,由被進球數最少之守門員獲得,如失球數相同時,則以出賽時間多寡做為評比多則為勝。計算方式以失球率(被進球總數除以總出賽時間)作計算,其計算結果為經相除後之分鐘數較低者為獲勝者。如2位 (含)以上失球率相同,得同等獲獎(獎勵金平分)。 六、「年度最佳球員Most Valuable Player (MVP)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MVP獎盃乙座、獎勵金新台幣80,000元整。(若是於年度該項比赛中被裁判員判罰三(3)次直接紅牌出場的球員,則不被列入評選) 七、「年度最佳男子裁判員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最佳男子裁判員獎盃乙座、獎勵金新台幣30,000元整。 八、「年度最佳男子助理裁判員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最佳男子助理裁判員獎盃1座、獎勵金新台幣20,000元整。 九、「年度新人裁判員獎」:頒贈年度新人裁判員獎盃乙座、獎勵金新台幣5,000元整,依本會另立之遴選辦法決定。(與台灣木蘭足球聯賽合選一位)。 十、本屆冠軍隊(含聯賽未結束排名領先球隊),優先取得參與國內外(含一般非國際錦標賽、邀請賽)比賽資格。同時得徵召他球隊選手,徵召球團得負擔同等全額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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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性騷擾防治】: 一、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通報流程詳附件三) (ㄧ)申訴窗口:本會秘書處 (二)電話:【02】2596-1185 分機239 (三)傳真:【02】2595-1594 (四)e-mail:ctfa.secretary@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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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罰則】: 一、各項罰則,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為準。二、直接紅牌驅逐者,球員處以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職員、教練等處以新台幣10,000元整罰款。 三、單場單隊累積超過(含)5張黃牌,則處以新台幣10,000元整罰款。 四、主場未依規程提供相關工作人員,執委會得依派任之競賽委員報告,移送競賽委員會議處,可視情節嚴重,處以罰款40,000元(含)以下罰款,或扣除聯賽積分3分(含)以下。 五、延遲比賽:未依聯賽倒數計時表之規定,逾時5分鐘提交名單、出賽(含中場未於59秒內第一次書面警告,凡是超過60秒將視為延遲比賽)等,將視為延遲比賽。延遲比賽者,依據紀律守則第六十五條,將處以罰款新台幣5,500元整,並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六、無攜帶AD卡者,若為球員欲上場比賽,必須當場提交現金每人新台幣300元整;職員亦同。 七、未依本規程所定穿著比賽服裝者,處以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 八、非登錄之隊、職員或非該場次出賽之隊、職員進入技術區域,執委會得依競賽委員報告或及官方影像記錄,處該俱樂部以每一人次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 九、比賽進行中,隊、職員無任何理由任意進出場地、妨礙比賽進行,則當場驅逐離場,並以第拾陸條第八項議處。 十、異議: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俱樂部,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新台幣500,000元整,由競賽委員會函送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一、鬥毆:(一)所有隊職員禁止參與鬥毆及進入場內聲援。 (二)進入場地勸阻之隊職員不得被認定為參與鬥毆;但因任何人無裁判員們允許,不得離開技術區進入場內,若隊職員任意入場勸阻,將交付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員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2場;情節嚴重者移送紀律委員會。 (三)鬥毆發生時,發起鬥毆雙方將由執委會、競賽委員會,會同裁判員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6場比賽,俱樂部罰款至少新台幣200,000元整。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嚴重者,執委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位 (含)以上﹞參與鬥毆,由執委會、競賽委員會,會同裁判員確認,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該俱樂部罰款至少新台幣300,000元整,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十二、在下列情形下,執委會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勒令選手或職員至少禁賽1年、最高得永久禁止參與企甲聯賽相關賽事,並得對球隊罰款新台幣100,000元以上: (一)球員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隊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二)球員、職員以場內外行為(含關說、賄賂等行為),故意影響裁判員判決、比賽過程及結果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吸毒、收受不正當錢財或其他影響足球健康形象之極嚴重不正行為者。 ※備註: (ㄧ)賭博之定義︰不得參與於中華民國境內舉辦之各項足球比賽、或與中華足協相關之國際賽事之簽賭(含台灣運彩、國內外賭博網站、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博弈),經發現者函送司法單位及足協紀律委員會調查。 (二)罰款未繳交者,將持續相關禁賽罰則,並該球員及所屬俱樂部一併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三、其餘違紀事件或未盡詳細載明事項,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為準。 十四、所有罰款皆依本會頒布之公文為主,且依本會訂定之期限內繳交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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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其他事項】: 一、參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俱樂部國際賽事(AFC CUP等)或重大事故,於該賽事前30日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場地安排,由執委會於前20日同意後通知主、客場雙方,另行擇期比賽。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四、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五、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任意吐口水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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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保 險】: 一、由主辦單位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其他保險需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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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本規程經競賽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