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台灣木蘭足球聯賽資格賽競賽規程

壹、【名    稱】:2024台灣木蘭足球聯賽資格賽,簡稱「木蘭資格賽」。

貳、【宗    旨】:為因應台灣木蘭足球聯賽創新辦理,以利創建良好升降制度,使往後木蘭聯賽著實成長。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稱本會)

伍、【比賽日期】:

         一、2024年3月16日(星期六)至3月24日(星期日)。

         二、本會將依實際報名情況調整賽程日期。

陸、【比賽地點】:依執委會決定之地點。(本會依實際情況調整)

柒、【參賽球隊】:待主辦單位審核後確認。

捌、【競賽方式】:

一、2023年度木蘭聯賽排名第五、六名之俱樂部須與報名資格賽預賽前兩名之球隊進行一場升降賽,勝者2024年度得以有資格參加台灣木蘭足球聯賽,敗者2024年度失去參加台灣木蘭足球聯賽資格,本會保有最終異動更動之權利。

二、預賽部分由新報名之球隊間進行,由本會依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預賽第一名對戰2023年度排名第六名之球隊、預賽第二名對戰2023年度排名第五名之球隊。

 三、如只有一隊報名,該隊直接與2023年度排名第六名之球隊進行單敗淘汰升降賽;2023年度排名第五名之球隊則直接保級。

玖、【比賽規定】:

一、總教練需具備CTFA B級或同等以上之國際教練證照,並取得本會認同。

二、各隊助理教練需具備CTFA C級或同等以上證照。

三、參賽俱樂部須為政府註冊管理下的合法公司或各種社團、財團法人登記。

四、保級或挑戰成功之球隊,在2024木蘭聯賽報名時,原有資格賽球員必須保留不可移除球員,但可以於3月27日木蘭參賽名單登錄截止日內另補新球員。

(以上本會有最終處理,依本會規定訂定之)

拾、【報名須知】:

一、參賽俱樂部與其所有成員需登錄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註冊系統。

二、加盟社會隊之球員需為年滿15歲之生理女性(以球隊健檢表為準)、所有參賽球員須與球隊簽立合約方得比賽(未滿18歲則繳交家長同意書),外籍球員登錄時需提交合約內有效合法工作證或居留證,並依規定完成隊籍登記。

三、報名日期:

(一)團體報名表:即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中午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以本會木蘭電郵信箱收件為準)。

(二)新增球員註冊:即日起至2024年3月8日中午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以本會註冊及報名系統為準)。

(2023木蘭聯賽第五名及第六名之球隊,按照本報名時間一樣繳納相關資料)

四、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730號2樓)

聯絡人:林彤涓 電話:(02)2596-1185 #234  傳真:02-2592-1592

網站:http://www.ctfa.com.tw

報名專線:e-mail:ctfa.mulan@gmail.com

五、報名手續:https://reurl.cc/krlZyq

(一)使用本會註册及報名系統。團體照片(全隊4X6團體照片乙張,照片規格請設定為640X480像素以上)、註冊球員合約或同意書、健檢表(報名截止前3個月內有效)、外籍球員工作證或居留證;請同時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資料,主旨註明『2024台灣木蘭足球聯賽資格賽****隊報名資料』e-mail至ctfa.mulan@gmail.com。

(二)註冊及報名系統問題,請電洽本會系統負責人:林詠晨

  電話:【02】2596-1185  分機 210

  網站:https://ctfaid.ctfa.com.tw/

  註冊系統教學網址:https://reurl.cc/krlZyq

六、球員報名規定:

(一)必須完成本會註冊手續,並納入俱樂部名單內。

(二)俱樂部須將已完成註冊之球員,列入出賽名單內。名單內球員上限30名(球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18名,並至少包含2名守門員),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球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七、職員報名規定:

(一)必須完成本會註冊手續,並納入俱樂部名單內。

(二)俱樂部須將已完成註冊之職員,列入出賽名單內。

(三)各俱樂部可註冊職員上限20名,不得少於4名。其中必須包含:

1、總教練;

2、隊經理/管理;

3、急救員/防護員/物理治療師/護理師/醫師等醫療相關職員;上述3職位不得兼任球員。

4、助理教練。

另可註冊其他職稱之職員最多16位,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八、球隊報名同時應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1萬元整(以下同)。如最終領隊會議及抽籤前放棄參賽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15%)後退還競賽活動費。完成抽籤編排賽程後,球隊則不退還費用,並視同惡意棄賽,則該隊罰款10萬元整,該球隊及其所屬法人單位於罰款繳納完成前,不得參加本會主(承)辦之任何賽事。

九、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務,同時出現於2隊(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以大會競賽組公告為準。隊內除助理教練外,不得由球員、職員兼任。

十、各隊註冊完成後,於賽季開始前,建議各隊執行健檢,以AFC club license 要求之PCMA格式為最佳,並請各隊仔細評估球員之身體狀況。

十一、2024木蘭聯賽資格賽挑戰成功之球隊,必需在2024年組成女子梯隊以報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之青年聯賽,否則於2024年,該隊在台灣木蘭足球聯賽之補助額只有50%。

拾壹、【領隊會議】:

一、會議:本會再另行公告會議時間。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或使用線上會議。

三、賽程公告: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拾貳、【比賽用球】:賽事用球採用Molten F5A4900 5號足球。

拾参、【賽制及名次判別】:

一、預賽:由本會依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如為2支新球隊報名者,兩隊間先進行一場排名賽(單淘汰賽制),決定兩隊名次;如為3支新球隊報名者,採單循環賽制(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並依照全部球隊之積分/淨勝球/進球數等條件,依序決定名次;如為4支新球隊報名者,則以抽籤決定對戰組合,並採單淘汰賽制,第一輪次晉級者,兩隊間再進行一場排名賽,決定兩隊名次。

前述賽事如於90分鐘後平手,皆不進行加時比賽,採單循環賽制者,雙方和局各得1分積分,採單淘汰賽制者,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定勝負。

二、升降賽:採單敗淘汰賽,若90分鐘後為平手時,則進行加時比賽,上、下半場各15分鐘,若仍平手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定勝負,勝者晉級2024年度台灣木蘭足球聯賽。

拾肆、【球衣顏色規定】:

一、球衣需於賽前1個月向本會完成註冊。俱樂部必須指定首選(主場)球衣顏色及次選(客場)球衣顏色。

二、球隊球衣、球褲、長襪必須明顯分辨顏色,不得重復守門員亦同,必須與一般球員明顯不同,且不得重復

三、賽事球衣安排由執委會先行安排,原則以主場隊伍著首選球衣顏色,客場隊伍著次選球衣顏色。

四、除非事先獲得准許,每場賽事應著預先決定之球衣顏色。

五、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六、球隊標幟需於球衣前側左胸前,大小以100cm²為限;縣市標幟或旗制於右胸,大小以100cm²為限。

七、球衣號碼:需於球衣前側、後側及短褲需有明顯號碼。前側高度:10-15cm;後側高度:20-35cm;短褲:10-15cm;字體寬度:3-5cm。

八、球衣後側若要露出選手姓名,姓名字高:5-7.5cm;並需距離後側號碼至少4cm。

九、廣告贊助禁止包含政治標語、宗教或種族歧視之內容。左臂必須綉上本聯賽識別臂章。

拾伍、【競賽方式】: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上半場結束鳴哨至下半場開賽鳴哨),以裁判員計時為準。

三、每場比賽前55分鐘前每隊需提出26人球員名單(先發球員11人;替補球員最多15人;同時於場上外籍球員每隊至多6名(不限國籍5名、亞洲籍1名),及職員12人出場名單(名單內必須包含總教練、球隊經理、醫療或防護人員);比賽時最多可替換53(不計中場休息換人次數)。場邊熱身6名球員、教練1名、守門教練1名,替補球員更換完畢需全部回到休息區,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球員、職員不得進入技術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球隊不得晚於賽前70分鐘抵達球場(詳細請參考倒數計時表),在未註明球衣褲顏色時,依賽程排前者著首選球衣顏色;排後者著次選球衣顏色,如經裁判裁定無法辨別時由排訂在後者球隊更換球衣,替補席內除隊職員外,球員必須穿著背心,並與場上球衣顏色不同。

五、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依規定登錄比賽之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六、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或出賽檢錄時間球員未達13人(11人先發、2人替補)之球隊以惡意棄賽論,罰款50萬元並取消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七、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處以該球員罰款新台幣15萬元整;另判該球員所屬法人,一併處以罰款新台幣15萬元整。該冒名球員可處以1-3年之禁賽處分。相關隊職員及該球員函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八、凡比賽中,因不服判決率隊離場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50萬元,由競賽籌備委員會函送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九、比賽中,替補球員熱身場邊不得用球(守門員除外);全部替補完成,禁止該隊球員在場邊熱身。

十、凡在比賽中,直接『驅逐離場』之球員或同一場2張黃牌判罰出場應罰停賽一場,停賽後紅牌重新累計。於不同場次累積3張黃牌者,停賽1場處分,停賽後黃牌重新累計。

十一、比賽期間發生職隊員互毆,或有辱罵、毆打裁判等違紀違法情事,除立即停止該員比賽外,由大會競賽籌備委員會經由現場人證或影片檢視確認情節,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議處。罰則依本規程第拾陸條議處。

十二、各參賽球員於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紅牌或累積之3張黃牌,應累計至2024年度台灣木蘭足球聯賽之第一輪比賽日停賽1場。

十三、凡被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最近之下一場比賽場次辦理,不受賽程更動影響。

十四、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

十五、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一)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依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二)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依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5分鐘,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三)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仍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及其所產生之罰款處分。

(四)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籌備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反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 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 事件, 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恢復比賽說明:賽事陣容、比分、黃、紅牌紀錄將與暫停時之比賽狀況相同。

(五)後續賽程更動將召開臨時領隊會議,並以決議內容執行,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十六、比賽需配戴護目鏡時,鏡面本身須塑膠材質且平面無稜角、無凸出面,符合安全考量,如經裁判認定危險物品者則禁止配戴出場(如有疑問可事先送交本會認定)。

十七、補水規範:

(一)依現場溫度及天候考量,由派任之賽事官員(競賽委員、裁判考核、裁判)確認啟動飲水時間(drinks break)或冷卻時間(cooling break)。

(二)飲水時間長度不得超過1.5分鐘,且球員不得擅自離開比賽場地。

(三)若濕球溫度計超過攝氏32度(32℃),可啟動冷卻時間;並於上半場第30分鐘、下半場第75分鐘出現死球時啟動。長度最長不得超過3分鐘,由裁判示意時間開始及結束,並重新開始比賽。

十八、抗議及申訴:

(一)任何賽事中爭議之抗議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經理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提出,同時繳交行政處理費用,陳現場派任競賽委員或裁判考核,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終場後48小時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以郵戳及email時間為準),逾時一概不受理。

(二)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抗議,得先以口頭提出抗議,同時『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經理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提出,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現場派任競賽委員或裁判考核,否則不予受理。

(三)任何抗議事項均須繳交抗議行政費每項5,000元,若抗議事實成立,將退還此費用。

(四)裁定抗議事實不成立時,可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1次,申訴行政費用1萬元。若裁定申訴事實成立,將退還費用1萬5,000元。(五)於此抗議及申訴程序之外,任何來文一概不予受理,唯執委會得依本規程第拾陸條相關內容,主動進行影像檢視判罰或是追加判罰。

二十二、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通報流程請詳附件三)

(一)申訴窗口:本會秘書處

(二)電話:(02)2596-1185 分機238、239

(三)傳真:(02)2592-1592

(四)e-mail:ctfa.secretary@gmail.com

拾陸、【罰   則】:

一、各項罰則,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為準。

二、直接紅牌驅逐者,球員處以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職員、教練等處以新台幣10,000元整罰款。

三、單場單隊累積超過(含)5張黃牌,則處以新台幣10,000元整罰款。

四、延遲比賽:未依聯賽倒數計時表之規定,逾時5分鐘提交名單、出賽(含中場時間已逾15分鐘後,球隊未於15分59秒內進入場地,給予書面警告,凡是超過16分鐘仍未進入場地者,為延遲比賽)等,將視為延遲比賽。延遲比賽者,依據紀律守則第六十五條,將處以罰款新台幣5,000元整;另依情節輕重,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五、未依本規程所定註冊球衣,及未依安排穿著比賽服裝者,處以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

六、非登錄之隊、職員或非該場次出賽之隊、職員進入技術區域,執委會得依競賽委員報告或及官方影像記錄,處該俱樂部以每一人次新台幣5,000元整罰款。

七、比賽進行中,隊、職員無任何理由任意進出場地、妨礙比賽進行,則當場驅逐離場,並以本條前項規定議處。

八、鬥毆:

(一)所有隊職員禁止參與鬥毆及進入場內聲援。

(二)進入場地勸阻之隊職員不得被認定為參與鬥毆。但因任何人無裁判允許,不得離開技術區進入場內,若隊職員任意入場勸阻,將交付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2場,且情節嚴重者移送紀律委員會。

(三)鬥毆發生時,發起鬥毆雙方將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6場比賽,俱樂部罰款至少20萬元,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且情節嚴重者,大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參與鬥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確認,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該俱樂部罰款至少3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九、在下列情形下,執委會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勒令選手或職員至少禁賽1年、最高得永久禁止參與木蘭聯賽相關賽事,並得對球隊罰款新台幣10萬元以上:

(一)球員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隊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二)球員、職員以場內外行為(含關說、賄賂等行為),故意影響裁判判決、比賽過程及結果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吸毒、收受不正當錢財或其他影響足球健康形象之極嚴重不正行為者。

※備註:賭博之定義︰不得參與於中華民國境內舉辦之各項足球比賽、或與中華足協相關之國際賽事之簽賭(含台灣運彩、國內外賭博網站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博弈),經發現者函送司法單位及足協紀律委員會調查。

十、防賭條款

(一)凡球隊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並移送檢調單位:

1、參與本賽事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

2、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二)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職業聯盟、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木蘭聯賽隊職員或裁判。

(三)經裁處本項第一款終身禁賽處分者,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始可申請撤銷終身禁賽處分。

十一、其餘違紀事件或未盡詳細載明事項,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為準。

十二、所有罰款皆依本會頒布之公文為主,且依本會訂定之期限內繳交完畢。

拾柒、【球員隊籍管理辦法】:

一、外籍球員需提交合約內有效合法工作證或居留證,並依規定完成隊籍登記,使得上場。(如需本會開立球員推薦函,球隊必須以向勞動部申請E類「運動員工作證」,方才能得本會推薦。)

二、外籍學生球員需申請學生工作證,請由所屬俱樂部(法人)主動協助學生球員向就讀學校申請,報名截止1個月內未繳交者不得出場,至轉會窗口方能登錄。

拾捌、【其他事項】:

一、參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須徵得本會競賽組認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四、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五、為維護本賽事之行銷相關權益及賽場秩序管理,任何非屬比賽之行為,如拍照、錄影、直播、或懸掛宣傳旗幟等事項,均須事先與本會行銷媒體組提出申請,並將申請資料寄至行銷媒體組電子信箱:ctfa.pr@gmail.com

六、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七、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程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大會競賽單位、場地機關學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拾玖、【保    險】:

一、本會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參賽球隊如有其他保險需求,請自行辦理。

貳拾、【運動禁藥】:依「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辦理。

貳拾壹、本規程經競賽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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