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109年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
壹、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相關作業,期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等原則,建立役男甄選制度,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規定,研訂本計畫。
貳、目的:
配合國家體育發展政策,遴選各該運動種類優秀役男選手,賡續培訓及參賽,提升運動能力,俾利為國爭光,使國家整體競技運動實力得以提升。
参、各該運動種類役男甄選,由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協會於辦理甄選前,應研提役男甄選規定(格式如附件1),並經協會相關選訓委員會議後函送本署並經備查(併同檢附會議紀錄)後,始於各協會網站公告,並辦理後續甄選相關事宜。
肆、甄選運動種類如附件2。
伍、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凡民國82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及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
二、申請日期:109年2月21日(星期五)至3月6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申請者至各該運動種類協會現場申請或通訊申請。
四、申請手續:
五、申請資格審查
協會於申請者報名時應現場審查:
六、核發參加甄選通知書: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曾拒絕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二)曾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等單位判處禁賽確定,且禁賽處分至申請截止日仍未解除者。
陸、甄選日期:
柒、甄選原則:
一、甄選項目應為技術檢測、體能檢測及書面審查等3項。
二、前項各該甄選項目內之主觀評比分數,不得多於各該甄選項目總分之20%。
三、符合甄選資格之申請人數逾錄取員額時,協會須統一辦理甄選作業;符合甄選資格之申請人數未逾錄取員額時,免辦理甄選作業。
捌、錄取方式:
玖、取得本署核發109年儲備選手證明書之選手:
一、應於109年役男申請服指定役別機關作業期間,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服指定役別機關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公共行政役/體育儲備選手類)、機關(教育部體育署),役別、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再更改。
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後,將本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專長證明文件影本於截止申請日(109年4月15日)前以掛號郵寄內政部役政署(54071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始完成申請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其甄選順序依109年替代役儲備選手類公告辦理。
三、前開二項申請手續,須於109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09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拾、本計畫經本署核定後實施,並請公告於協會網站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