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與運動行銷專業公司合作,達成本會商標權益最大化目的。
方式:採獨家授權,簽約後,授權人於合約期間享有使用本會商標權利。本會於合約期間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
授權期間: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止。
收件截止期限: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6時止。
評審期程:
一、廠商於期限內繳交服務說明書。
二、本會擇期辦理評審會議。
三、評審會議由5位評審委員組成,(內部3位、外部2位)。
四、廠商於評審會議中進行報告說明。
五、評審委員就廠商之說明書及報告進行評分。
六、評分最高廠商為本會年度商標授權方。
七、本會與評分最高廠商擇期辦理簽約。
評審機制:
一、廠商提供服務說明書,內容需含括以下項目:
(一)廠商背景介紹。
(二)廠商提供本會之權利金金額。
(三)獲選後本會商標商業使用範圍介紹。
(四)獲選後本會商標非商業使用範圍介紹。
二、評分方式:
(一)上述每項各25分,總分100分。
(二)5位委員加總後,平均總分最高廠商為優。
收受文件方式及地點:E-MAIL(ctfa.secretary@gmail.com)、親自送達或以郵寄(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730號2樓),須於收件截止日下午6時前送達本會秘書處收。
聯絡電話:(02)2596-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