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范OO案件於第2次申訴委員會決議移送紀律委員會重新處分乙事。
1.本案依第13屆第2次申訴委員會決議申訴有理由。
2.依據臺東縣臺東市豐田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及臺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及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第3款規定【裁決一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二、有關本會C級教練吳OO,擔任足球教練期間對未成年有性騷或性霸凌行為情事。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意見徵詢】規定,已請當事人參加會議,並由紀律委員會聽取其意見。
2.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07208號文辦理,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及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裁決決處三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三、有關本會B級教練李OO,對未成年性交乙事。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意見徵詢】規定,已請當事人參加會議,並由紀律委員會聽取其意見。
2.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07208號文辦理,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及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裁決處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四、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五、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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