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足協對王建明選手之球員身分認定爭議聲明稿
首先,中華足協要對於近日因秘書長與記者媒體受訪溝通過程中,因雙方理解不同致使出現「雙重國籍球員無法代表出賽」之報導內容,進而造成球迷的困擾,我們要對所有熱愛國家隊與台灣足球的球迷朋友致上最深的歉意。同時,中華足協也要強調,依據FIFA Statute Article 5-8之規定,雙重國籍的球員在滿足特定條件後,即可取得其中任一國籍之代表身分,目前我國如殷亞吉、周定洋、沈子貴以及已退役的陳昌源選手,均為持有雙重國籍之我國代表隊成員。
其次,有關近日於媒體報導有關王建明選手之出賽資格問題部分,感謝知名球評陳家銘於今年三月份向總教練提醒有關王建明選手出賽資格身分疑慮,為求謹慎,本會隨即進行查證。經檢視相關書信,亞足聯於2018年3月亞洲盃賽事前,即以來信提示王建明選手有韓國國籍法上之身分照會問題。惟當時協會人員並未積極處理亦未深究台韓兩國比較法上差異及FIFA相關規定,僅於確認王建明選手國籍後便安排於九月份之友誼賽出賽。
而本會在球評陳家銘提示後,亦即去信亞足聯詢問相關事宜,並研究韓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在此就目前相關進度向各位關心建明與中華隊的球迷朋友報告:依1976年韓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親為韓國國民者方可成為韓國國民。王建明選手於1993年出生時父親僅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擁有韓國國籍,因此王建明選手於出生時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不具有韓國國籍。韓國國籍法於1998年修正後方承認出生時父或母為韓國國民者可擁有韓國國籍。同年(1998年)韓國國籍法施行細則中補充規定允許國籍法修正通過後一定時間內可溯及既往取得韓國國籍,因此王建明選手依據此法修正後於2003年正式取得韓國國籍。又依1998年韓國國籍法第12條規定,王建明選手可同時保留中華民國國籍與韓國國籍直到年滿20歲時,並須於年滿20歲起2年內選擇國籍。但王建明選手至今仍未辦理過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手續,也未於韓國進行國籍選擇程序,因此依韓國1998年國籍法相關規定王建明選手於完成兵役義務前無法放棄韓國國籍。根據上述原因亞足聯法務部門對於此問題有所疑慮。亞足聯法務部門認為於未證明王建明選手自出生之時起至現在中華民國國籍並未間斷並且未曾於韓國辦理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王建明選手無法適用 FIFA Statute Article 5.1 代表中華隊出賽。
而本會今年於8月再次接獲亞足聯通知後便積極處理王建明選手身分認定事宜,提出我國相關法律文件證明王建明選手自出生時起未曾放棄也無須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亦與王建明選手之父親保持密切聯繫,望能提出韓國方面相關法律文件證明王建明未曾於韓國宣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在此,中華足協對於前任協會因未善盡查證事宜造成球迷、王建明選手本人和王建明選手的家人的困擾,基於協會一體原則,我們概括承受並深感歉意。但我們也要再次重申,縱使目前在球員代表的身分認定出現爭議,但建明依然是我國國民,無論球員所屬層級、本土或是入籍,只要是總教練認為足以披上代表隊戰袍的球員,他們都是中華隊大家庭的一份子,程序問題應該被釐清,但是中華足協絕不樂見任何對於球員過度的批評與揣測。感謝所有關心本次事件的球迷以及提出鞭策的陳家銘球評,中華足協將盡一切努力解決王建明選手身分問題,讓王建明選手能盡快重新披上中華隊的戰袍代表中華隊出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