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國協會盃FUTSAL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 【宗 旨】:配合教育部體育署發展全民運動,倡導正當體育活動,推展五人制足球,促增足球運動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並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
貳、 【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46965號。 |
參、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肆、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伍、 【共同主辦單位】: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 |
陸、 【協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
柒、 【比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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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比賽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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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比賽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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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 【報名規定】: 一、 凡經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在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報名參賽。 二、 每位球員僅能參加一支隊伍,且符合比賽分組(詳第壹拾條比賽分組)之年齡,如有發現重覆報名,經本會查證屬實,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
三、 參賽球隊職員不得兼任同組別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員職務(領隊除外)。 四、 隊內職員除助理教練外,不得由球員、職員兼任。 五、 女子球員得報名於男子組,惟男子球員不得報名於女子組。 六、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三)止,逾時不予受理。 七、 競賽活動費: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整。 八、 報名可登錄人數及規範: (一) 職員6名(領隊、管理、總教練、助理教練等職稱)。 (二) 球員16名。 (三) 每支隊伍必須含有總教練。 (四) 賽事過程必須有登錄之任一職員在場。 (五) 所有教練職必須擁有國家C級教練證(含)以上之教練證證照,並須於CTFA註冊系統完成教練註冊。 九、 手續: (一) 所有俱樂部或學校、職員、球員須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註冊系統完成個人註冊。
(二) 需於報名系統完成報名手續,報名截止日為2021年12月29日(三),逾時不予受理。
十、 聯絡方式: (一) 地 址: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二) 聯絡人: 1. 註冊及報名:林詠晨#207 (ctfa.id@gmail.com) 2. 賽務:楊子嫻 #226 (futsal.fa.cup.winter@gmail.com) (三) 電 話:【02】2596-1185 (四) 傳 真:【02】2595-1592 (五) 官 網:http://www.ctfa.com.tw 十一、 各隊報名前請前往健檢,並詳細評估是否適合出賽;患有心臟病等相關疾病或不適合劇烈運動者,更應審慎評估能否參加以確保障自身安全。 |
壹拾肆、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一、 時間:2022年1月7日(星期五),下午3點。(不另行通知) 二、 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 賽程公告於會議後一週內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國內賽事協會盃。 四、 各參賽球隊務必派代表準時出席,如未派代表參加,將由本會代為抽籤並排定賽程,不得異議。 |
壹拾伍、 【競賽制度】:原則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淘汰,惟主辦單位可視實際報名隊數更改賽制。 |
壹拾陸、 【比賽用球】:室內五人制比賽用球。 |
壹拾柒、 【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一) 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相關球隊勝負關係。 2. 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3. 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多者佔先。 4. 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5. 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6. 直接紅牌較少者佔先。 7. 抽籤決定。 二、 淘汰賽: (一) 一般場次(非準決賽): 1. 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則不延長加時賽,並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 特定場次(準決賽、決賽暨3-4名之排名賽): 1. 若遇和局時,則進行加時比賽(上、下半場各5分鐘),若仍平手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若仍平手則再各派一名球員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三) 本會可視實際情況,保有最終決定權利。 |
壹拾捌、 【比賽須知】: 一、 採用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五人制足球規則。 二、 每場比賽時間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間休息5分鐘,每半場結束前1分鐘停錶計時(含延長賽),以裁判計時為準。 三、 U13、U16之比賽,比賽中守門員不得於擲球門球時直接將球擲過半場。 四、 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為明顯可辨別深淺之顏色,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一般球員須備有2套不同顏色之球衣、球褲、球襪,並於出賽時攜帶。 (二) 守門球員須備有不同於一般球員2套不同顏色之球衣、球褲、球襪,並於出賽時攜帶。 (三) 球隊須備有2套數量充足且不同顏色之背心,並於出賽時攜帶。 (四) 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須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上衣,且須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 1. 倘若球隊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本會將依下列條例辦理: (1) 報名階段時被發現球隊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本會將於審視後通知球隊且請該隊協助修正報名資料,不得異議,未能配合之單位,本會將視同報名手續不完全,取消該隊報名之資格。 (2) 出賽時被發現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經查證屬實,本會將視不符規定之人數裁罰,須當場繳交每人新臺幣300元整,如先發11名須繳交3,300元,每替補1名球員,則再繳交300元,以此類推。 五、 各球隊須穿著於報名表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且在未註明球衣、褲、襪顏色時,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賽程表之對戰組合排在前之隊伍穿著深色之球隊服裝,排後者之隊伍穿著淺色之球隊服裝。 (二) 如裁判認定為無法辨別時,得當場協調兩隊更換為得以辨別之球隊服裝。 (三) 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他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
(四) 場內隊長須配戴臂章標記,且不得以膠布黏貼取代,如未配戴則須當場提交新臺幣(以下同)300元整後,該隊始得出賽。 (五) 球衣號碼不得以膠布黏貼或手寫填上,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六) 如賽事現場因競賽官或裁判或球隊提出兩隊球隊服裝顏色太過相似,提出現場調整服裝顏色時,需徵求競賽官同意後使得更換,且球隊務必得以配合,不得異議。 (七) 比賽時,球員務必配戴護脛。 六、 在同一時間每隊最多允許五位替補球員熱身。 七、 賽程表之對戰組合排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未登錄於比賽之隊職員,不得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 (二) 須遵守五人制足球規則『Law01 第九條技術區域』之規定。 (三) 隊職員須尊重裁判的判決及配合第三裁判管理,且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之秩序。 (四) 技術區域內,球員皆穿著背心,且須與場上之球衣顏色不同。 八、 每場比賽賽前30分鐘需至大會檢錄處檢錄,未完成者不得出場比賽,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未領取球員卡前之身分查驗,皆以球員證件為主,倘若大會確認無誤後將發放球員卡,而後場次之身分查驗則依球員卡為主,球員證件仍須攜帶供備查。 (二) 球員證件:具有近兩年內照片(勿用嬰兒照)、出生年月日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或電子檔證明文件。 *如在學證明書(含關防)、健保卡、國民身份證、護照、居留證等含有照片及出生年月日之身份證明文件其一。 *本次賽事將不發放AD卡,以本會發行之球員卡進行替代;若為持有教練證之隊職員亦可使用本會發行之教練證進行檢錄。各組別檢錄時須持有有效期限內之球員卡及具有近兩年內照片(勿用嬰兒照)、出生年月日之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檢錄,(2021年12月31日到期之球員卡效期已自動延長至2022年1月31日)如遺失球員卡則須向現場工作人員申請補發。 九、 每場比賽前30分鐘,每隊得提交至多16名球員(先發球員5名;替補球員至多11名)之名單予競賽官,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球員之背號必須與報名時之資料一致,且不得更改,倘若有特殊因素導致須要要求更改背號之情況發生,本會得依更改背號之人數每人處以罰款300元,該項罰款上限為3,000元。 (二) 未攜帶出賽名單之隊伍,則須現場繳交300元,該隊使得出賽。 (三) 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選手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十、 逾比賽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將處以罰款25,000元,並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各隊與該隊已賽成績及積分不予計算)。 (二)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須以正式文件說明,由本會同意後始得更動時間補賽。 十一、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且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併處以罰款30萬元。 (二) 該冒名球員得處以1至3年之處分,且相關之隊職員及該球員,將由本會相關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三)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四) 處分結果將函送予學校、教育局、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 十二、 凡比賽中,不服判決率隊離場或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將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各隊與該隊已賽成績及積分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30萬元,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二)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十三、 凡比賽中,被判處紅黃牌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凡被判罰『直接驅逐離場』者或同一場2張黃牌者,應罰停賽1場,若惟規嚴重者得由相關委員會加重處罰,若再次被判處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以此類推。 (二) 於不同場次中,累積2張黃牌者,應停賽1場,若再次被判處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以此類推。 (三) 本賽事所累積之紅黃牌,不因循環賽晉級至淘汰賽而重新累積。 十四、 凡比賽中,被判處『直接驅逐離場』者,應遵循依下列條例處份辦理: (一) 選手: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二) 教練: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三) 職員: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四) 具有雙重職務者(如:兼任助理教練及球員身分者),其一身份被禁賽,則其另一身份亦同。 (五) 所有罰則皆依本會頒布之公文為主,且依本會訂定之期限內繳交完畢。 十五、 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一) 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二) 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5分鐘 , 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10分鐘),競賽官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地點區域。 (三) 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33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33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罰款。 (四) 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反任何FIFA Futsal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補賽說明:賽事陣容、比分、黃、紅牌紀錄將與暫停時之比賽狀況相同。 (五) 後續賽程更動將召開臨時領隊會議,並以決議內容執行,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十六、 比賽期間,倘若發生隊職員互毆、辱罵、毆打裁判等違反規章之情事,將依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由本會紀律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二)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三) 承上,若隸屬本會之委員會認為該事件情節重大,可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議處。 十七、 凡被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下一場出賽場次辦理,不依領隊會議排定之場次影響。 十八、 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且不得異議。 十九、 參賽球隊賽季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直接驅除離場之紅牌,應累計至下一賽季比賽。 二十、 如遇有放棄参賽之情形,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如遇有須放棄参賽之情形,不得晚於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前48小時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本會同意後將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15%)後,並退還騰餘之競賽活動費。 (二) 如遇有須放棄参賽之情形,且提出申請之時間為前述時間(前48小時)之後(前48小時之後至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本會同意後將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50%)後,並退還騰餘之競賽活動費。 (三) 倘若已於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後,向本會提出申請,則不退還費用,且本會將視同惡意棄賽,並處罰參賽隊伍25,000元整,另罰款繳納完成前,該單位不得再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四) 倘若完成抽籤編排賽程後或比賽開始後退出比賽(該項比賽第一場已經開始)或未到比賽現場參加比賽或拒絕繼續比賽(已經參加該項比賽後)或在比賽結束之前離開賽場(單一場比賽裁判尚未宣布比賽結束),則不退還費用,且將視同惡意棄賽,並處參賽隊伍罰款10,000元整,另罰款繳納完成前,該單位不得再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五) 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放棄參賽時,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且依本會裁定為最後終決。 二十一、 顧及學童安全考量,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室內場地比賽規定)並嚴禁球員配戴護目鏡、眼鏡出賽。 二十二、 本會所頒布之所有裁罰,皆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 |
壹拾捌、 【獎勵辦法】: 一、 各組優勝隊伍,由本會頒贈獎盃乙座及職隊員獎狀。 二、 依實際參賽隊伍取優勝隊伍數: (一) 四隊錄取二名。 (二) 五隊錄取三名。 (三) 六隊至八隊錄取四名。 (四) 九隊至十一隊錄取六名(五至六名並列為第5名僅頒發獎狀)。 (五) 十二隊以上錄取八名(五至八名並列為第5名僅頒發獎狀)。 |
壹拾玖、 【申 訴】: 一、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3. 承上,若隸屬本會之委員會認為該事件情節重大,可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議處。 (三)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下列本會定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1.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向競賽官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2. 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後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 *以郵戳或email時間為準。 (四) 有關球員資格須於比賽結束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且依據下列本會定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1. 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向競賽官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2. 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後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 * 以郵戳或email時間為準。 二、 任何申訴均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於提出申訴單時一同將保證金繳交予競賽官,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經裁定申訴事宜成立時,退還其保證金。 (二) 經裁定申訴事宜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三、 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通報流程詳附件三) (一) 申訴窗口:林珮雯(分機239)、林彤涓(分機238) (二) 電 話:【02】2596-1185 (三) 傳 真:【02】2595-1592 (四) e-mail:ctfa.secretary@gmail.com |
貳拾、 【罰 則】:各項罰則,皆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為準。 |
貳拾壹、 【其他事項】: 一、 參賽各球隊,各球隊參賽費用和飲水請自理。 二、 主辦單位將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另參賽球隊若有其他保險需求,請自行辦理。 三、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球隊遇不可抗拒之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於已排定之該隊下一場比賽前提出並徵得主辦單位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 有關新冠肺炎影響本賽事之相關說明請參閱附件四。 四、 主辦單位有權視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之最終決策權利。 五、 為維護本賽事之行銷相關權益及賽場秩序管理,任何非屬比賽之行為,如拍照、錄影、直播、或懸掛宣傳旗幟等事項,均須事先與本會行銷媒體組提出申請,並將申請資料寄至行銷媒體組電子信箱:ctfa.pr@gmail.com。 六、 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七、 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八、 為養成球員良好品德,請各球隊應離開休息區時,務必恢復場地原貌。 |
貳拾貳、 本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更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