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足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積極推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普及足球運動風氣,提高足球技術水準
,選拔優秀隊伍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
二、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00004000號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新北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六、協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男子組:110年8月5日至11日。
女子組:110年8月5日至11日。
八、比賽地點:輔仁大學足球場、新莊田徑場足球場。
九、參加單位: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高雄市、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
基隆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十、參賽辦法:
1、在金馬地區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惟只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達二年六個月以上,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須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1年以上者,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
1、未滿十八歲之球員需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男子需年滿十五歲以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以前出生)。
3、女子需年滿十三歲以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以前出生)。
(三)報名人數:
1、男子組:領隊1人、職員3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2人),球員20人。
2、女子組:領隊1人、職員3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2人),球員20人。
3、每隊可多報名2名替補人員(惟替補人員僅限用於正選名單中球員,若因參與國際友誼賽(FIFA Friendly Match Day)、2022卡達世界盃資格賽暨2023中國亞洲盃資格賽(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 Preliminary Competition and AFC Asian Cup China 2023)、AFC分齡錦標賽(AFC U Championship)、亞協盃(AFC CUP)等遭受重大傷害無法參賽,得提供該縣市公立醫院證明方可替換,替換日期最遲110年9月3日下午5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全運會籌備處辦理名單變更。
(四)會內賽參賽標準:
1、會內賽限8隊參加,舉辦單位新北市及108年全運會冠軍(男子組:臺中市,女子組:花蓮縣為會內賽參賽隊伍),但亦需於資格賽前完成報名手續。若各組報名未滿9隊則不進行資格賽。
2、本次資格賽前6名隊伍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會內賽,若有獲得會內賽資格隊伍,因報名資格或其他原因棄權時,由資格賽第7、8名球隊依序遞補。
十一、報名規定:
(一)報名時間及地點:110年全運會球類比賽採一次報名作業,籌備處將召開網路報名說明會;網路報名日期為110年4月1日(星期四)起至110年4月12日(星期一)受理報名作業。其報名相關書面表件及資料之收件截止期限為110年4月15日,可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各球員應填寫選手保證書乙份,並浮貼最近2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照片1張(或照片電子檔),保證書背面浮貼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需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乙份,未滿18歲者須於【保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欄位簽章】。
(三)凡正被處罰場次球監之職隊員,依據場次停賽,被處罰年度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賽。
十二、資格賽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一)110年6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議室舉行抽籤,各隊請務必派員攜帶2套球衣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二)110年7月2日(星期五)公告賽程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十三、比賽制度:
(一)視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會議訂定之。
(二)以108年全國運動會名次,依序列為種子隊。
十四、比賽用球:採用五號皮質足球,符合FIFA Quality PRO規範。
十五、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審定公告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間休息15分鐘。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提出男子組9人,女子組9人之替補名單,比賽期間可替換5人3次(不計中場休息換人次數),未列入替補選手名單者不得出賽。
(四)參賽球隊必須穿著佩有代表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隊長需佩帶臂章﹚,於6月26日前(以郵戳或電子郵件收件日期為準,含當日)繳交之球員衣褲號碼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
(五)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著深色球衣,在後者著淺色球衣;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
(六)各隊應在賽前55分鐘繳交出賽名單及身份證正本,供競賽委員及第四裁判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
(七)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並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八)因故逾規定比賽檢錄時間10分鐘未檢錄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九)參加比賽球隊應在開賽時間前10分鐘集合於指定區域(技術會議時公告),接受裁判員裝備檢查,以便準時比賽。
(十)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1場;若違規嚴重者得由競賽委員會加重處罰。
(十一)凡比賽中被判罰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依此類推。
(十二)資格賽及會內賽之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三)資格賽與會內賽選手名單及球衣褲號碼必須相同。
(十四)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1、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2、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操5分鐘,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操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3、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
4、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 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十六、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兩隊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為和局時則不加時比賽。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即為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僅供循環賽兩隊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勝方之依據)。
(二)淘汰賽:若法定比賽結束兩隊為和局時,應休息5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30分鐘(上下半場15分鐘);如仍為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
十七、申訴:
(一)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
(二)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如附件一),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最後終結。
(三)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向大會競賽委員會委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陳競賽委員會審議,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
(四)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罰則:
(一)球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禁止該縣市參加112年全運會足球資格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例: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妨礙比賽),除當場予已停賽外,並決議依下列條款處分。
1.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112年全運會足球賽之權利,並終身禁止該球員及該隊總教練參加全運會任何項目之比賽,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運會任何項目之職隊員,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112年全運會之權利,並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3.裁判員毆打職隊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運會任何項目之裁判資格,並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4.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競賽委員當場勸說無效,而未能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當年(110年)全運會之權利,主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5.凡違反上述各項行為者,由大會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6.如未盡之處,本會將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由大會競賽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九、附則:
(一)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有疑問之球員得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但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各隊職隊員不得兼任其他單位任何職務;大會人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相關職務,否則取消其資格。
(三)各球隊參賽費用全部自理。
(四)本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五)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