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全國運動會足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積極推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普及足球運動風氣,提高足球技術水準,選拔優秀隊伍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
二、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40002293號。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六、協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男子組:114年7月12日至20日。
女子組:114年7月12日至20日。
八、比賽地點:雲林縣立石榴國中。
九、參加單位: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高雄市、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十、參賽辦法:
(一)戶籍規定:參賽選手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4年10月23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4年9月15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
1、未滿十八歲之球員需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男子需年滿15足歲(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含)以前出生)。
3、女子需年滿13足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含)以前出生)。
(三)報名人數:
1、男子組:領隊1人、職員3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1人),球員23人。
2、女子組:領隊1人、職員3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1人),球員23人。
3、每隊可多報名2名替補人員(惟替補人員僅限用於正選名單中球員,若因參與亞足聯亞洲盃資格賽(AFC Asian Cup)、國際友誼賽(FIFA Friendly Match Day)、AFC分齡錦標賽(AFC U Championship)、亞足聯挑戰聯賽(AFC Challenge League)等遭受重大傷害無法參賽,得提供該縣市公立醫院證明方可替換,替換日期最遲114年x月x日下午3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全運會籌備處辦理名單變更。
(四)會內賽參賽標準:
1、會內賽限8隊參加,舉辦單位雲林縣及112年全運會冠軍(男子組:臺中市,女子組:花蓮縣為會內賽參賽隊伍),但亦需於資格賽前完成報名手續。
2、本次資格賽前6名隊伍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會內賽,若有獲得會內賽資格隊伍,因報名資格或其他原因棄權時,由資格賽第7、8名球隊依序遞補。
3、男子組報名9隊(含)以上辦理辦理資格賽,女子組報名如未滿8(含)隊則併入會內賽。
十一、報名規定:
(一)各單位應將資料以網路方式向籌備處辦理註冊,並以網路輸出註冊後之報名表核蓋參賽單位章,人工填送之註冊表未具效力,籌備處應不予受理。
(二)註冊及有關會議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三)註冊繳交文件:
(四)凡報經教育部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列為運動禁賽處分之選手,至全運會註冊截止日尚未解除禁賽者,不受理註冊,代表團及其他職員亦同。
(五)必須穿著有各參賽單位名稱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隊長需佩帶臂章﹚,並以第1場比賽(含資格賽)所填球衣褲號碼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
(六)各隊球衣正面左胸需有代表縣市之名稱或縣市徽,其大小不得小於400平方公分。各球隊若有贊助廠商,其贊助廠商於球衣上之位置為球衣正面胸前,或背面之球員背號正下方5公分處。其贊助廠商商標或字體,不得大於200 平方公分。
(七)各球隊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球褲、球襪及背心,守門員球衣顏色須與場上兩隊球員不同,賽事球衣由本會安排,原則以賽程排在前者著第一球衣,後者著副選第二球衣;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另球員基本裝備不得有任何政治、宗教或個人口號、聲明或影像,或除內衣生產商標誌外之任何商業廣告,未盡之處請參考亞洲足球聯盟(AFC)最新公告之規則「球員裝備」章節。
十二、資格賽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男子組:
(一)114年(X)月(X)日(星期x)下午x時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議室舉行抽籤,各隊請務必派員攜帶2套球衣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114年(X)月(X)日(星期x)公告賽程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女子組:
(一)114年(X)月(X)日(星期x)下午x時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議室舉行抽籤,各隊請務必派員攜帶2套球衣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114年(X)月(X)日(星期x)公告賽程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十三、資格賽比賽制度:
(一)視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會議訂定之。
(二)以112年全國運動會第一名以及114年全運會主辦縣市為種子隊,直接進入會內賽。
(三)如上述種子隊未參賽,則由112年全運會第二名依序遞補。
十四、比賽用球:採用五號皮質足球,符合FIFA Quality PRO規範。
十五、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審定公告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間休息15分鐘。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提出男子組12人,女子組12人之替補名單,比賽期間可替換5人(3次為限,不計中場休息換人次數),當比賽進入加時比賽時,便可多加一名額外替補球員換人名額(無論球隊是否已用盡了正式比賽時的法定替補名額,正式比賽期間尚未用盡之替補人數及次數,得於加時比賽時沿用)。出賽名單於開賽前1 小時繳交。未列入替補選手名單者不得出賽。
(四)參賽球隊必須穿著佩有代表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隊長需佩帶臂章﹚,並以報名繳交之球員衣褲號碼、及第1場比賽填列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
(五)各球隊比賽時,依照本會安排穿著球衣,原則依賽程排在前者著第一球衣,在後者著第二球衣;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
(六)各隊應在賽前55分鐘繳交出賽名單及身份證正本,供競賽委員及第四裁判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
(七)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並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八)因故逾規定比賽檢錄時間10分鐘未檢錄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九)參加比賽球隊應在開賽時間前10分鐘集合於指定區域(技術會議時公告),接受裁判裝備檢查,以便準時比賽。
(十)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1場;若違規嚴重者得由競賽委員會加重處罰。
(十一)凡比賽中被判罰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選手,應自動停賽1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依此類推。
(十二)資格賽及會內賽之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三)資格賽與會內賽選手名單及球衣褲號碼必須相同。
(十四)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1、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2、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操5分鐘,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操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3、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
4、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 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十六、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兩隊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為和局時則不加時比賽。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即為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僅供循環賽兩隊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勝方之依據)。
(二)淘汰賽:若法定比賽結束兩隊為和局時,應休息5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30分鐘(上下半場15分鐘);如仍為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
十七、申訴:
(一)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
(二)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如附件一),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最後終結。
(三)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向大會競賽委員會委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陳競賽委員會審議,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
(四)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罰則:
(一)球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禁止該縣市參加116年全運會足球資格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例: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妨礙比賽),除當場予已停賽外,並決議依下列條款處分。
十九、附則:
(一)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有疑問之球員得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但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各隊職隊員不得兼任其他單位任何職務;大會人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相關職務,否則取消其資格。
(三)各球隊參賽費用全部自理。
(四)本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五)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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