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國青年盃足球錦標賽報名資訊(賽事重啟更新)

2021全國青年盃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 【宗    旨】:為普及基層足球運動人口,倡導青年足球運動,提高足球技術水準,培養選手積極進取之運動精神,堅實高級中學足球運動發展。

貳、 【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25060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26977號。

參、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

肆、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伍、 【共同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陸、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柒、 【協辦單位】: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捌、 【比賽日期】:

一、 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起至11月28日(星期日)止

二、 本會得依實際報名情況調整賽程日期,且於賽事安排時,依據領隊會議結論擬定,而俟賽程訂定後,除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賽程不允以更動。

*若有賽程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須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且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原定之賽程無法進行,補賽事宜則由本會另訂,且參賽單位務必配合本會訂定之日期出賽。

玖、 【比賽地點】:花蓮縣立美崙國中人工草皮足球場、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足球場。

壹拾、 【比賽分組】:

一、 學校組:西元2003年(民國9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公開組:西元2003年(民國9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 女子組:西元2003年(民國9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各組報名未滿3隊則取消辦理。

壹拾壹、 【報名規定】:

一、 參賽球隊於報名前,請球隊負責人務必向所有參賽球員及家長(監護人)說明,使其了解足球是一項競爭激烈之運動,賽事期間,球員恐因比賽之強度造成身體損傷。球員可先行前往健檢,審視自身狀況,若患有心臟病等相關疾病或不適合劇烈運動者,應審慎評估且理解參加本賽事的潛在風險,以確保自身安全。

二、 凡經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在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報名參賽。

三、 所有參賽球員僅限參加一個組別內的一支隊伍,並須註冊於所屬之俱樂部/球隊之下,且符合比賽分組(詳第玖條比賽分組)之年齡,如有發現重覆報名,經本會查證屬實,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

*如有職員或球員同時出賽同組不同隊伍,若於報名審查時發現該事項,本會將依下列條例辦理:

(一) 報名階段時被發現重覆之情節發生:本會將依報名信件之時間作排序,並通知排序較後之單位刪除該員,不得異議,且請該隊協助修正報名資料,未能配合之單位,本會將視同報名手續不完全,取消該隊報名之資格。

(二) 出賽時被發現重覆之情節發生:經查證屬實,本會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格,以冒名頂替處理並取消兩隊繼續參賽之資格(該隊已賽成績及積分不予計算),且將該員及兩隊之職員,移送本會進行事件之審定,且以移送本會相關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詳比賽須知第十項)。

四、 女子球員得報名於學校組、公開組及女子組,惟男子球員不得報名於女子組

五、 參賽球隊之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同組別)之任何職務。

*除領隊不受此條件限制外,其餘職員皆須符合此條規定。

六、 隊內職員除助理教練外,不得由職員或球員兼任。

七、 學校組須以學校為報名單位,不得跨校組隊,且毎校限報一隊,檢錄時須提出有效之在學證明,如未能提出則不得出賽。

*在學證明文件內容須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照片(應貼有近兩年內之照片,切勿使用嬰兒照)及學校之關防。

八、 女子組可跨校自由組隊,若有申請國際賽推薦之需求,請於報名時註明欲推薦之單位全銜(僅限一個單位),賽後恕不受理更改。

九、 公開組,凡符合該賽事訂定之年齡級別,球員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公開組之參賽球隊,不得以學校名稱參賽,如報名表出現學校字樣,本會有權直接更改名字(例如:中華高中更改中華FC)。

*若一俱樂部球員報名本會辦理之2021台灣青年足球聯賽,則該員須於本賽事隸屬相同俱樂部參賽。

十、 各隊於報名時請注意球員之隊籍或學籍隸屬,如有糾紛產生時本會將移送相關單位調查。

十一、 報名日期:

(一) 團體報名:即日起至2021813(星期五)下午5時止完成繳交團體報名表及競賽活動費(須檢附競賽活動費繳款證明文件),逾時不予受理。

(二) 人員名單確認:完成團體報名後須於2021820(星期五下午5時前繳交報名應繳交資料(詳報名規定第十四項),逾時不予受理。

   *以email收件日期為準。

*於人員名單確認後,經本會審視後,凡需修正或補交資料,本會將給予一次〝補件機會〞,倘若於本會指定之〝補件機會〞時間內資料仍繳交不完整,本會將請球隊持續修正且訂立每次補件繳交之期限,直至本賽事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前球隊務必完成最後之補件,惟進入此階段時,凡修正或補交,本會將酌收行政費用每人次新臺幣(以下同)300元,且於本會指定之日期完成費用及報名資料繳交,若於指定時間內或本賽事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前皆無法完成修正之球隊,本會將直接刪除該球隊之報名,故請球隊務必於人員名單確認截止前,再次確認資料無誤再寄出。

十二、 競賽活動費:

(一) 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整。

(二) 請於2021813(星期五)下午5時前完成繳費。

(三) 繳費網址:https://pay.sinopac.com/523L0M4F

*詳報名規定第十六項第三款。

十三、 報名表可登錄人數及規範:

(一) 職員8名。

(二) 球員不得少於18名至多23名(含隊長)。

(三) 每隊報名至少須報2位守門員(GK)。

(四) 請依球衣號碼由小至大順序排列,球員資料不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則以刪除。

(五) 每支隊伍必須含有總教練。

(六) 賽事過程必須有登錄之任一職員在場。

(七) 教練須具備國內C級(含)以上之教練證證照。

*須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註冊系統完成教練註冊,如註冊身分不符教練資格者,協會將視同無此身份之級別,並將直接更換職務為管理。

十四、 應繳交資料:

(一) 團體報名表(WORD檔)。

(二) 競賽活動費繳款證明文件。 

*上述第一及第二款所列之資料請於2021813(星期五)下午5時前寄至本賽事指定之電子信箱 (詳報名規定第十六項第六款)

(三) 報名表電子檔(EXCEL檔)。

(四) 球隊登錄表(WORD檔) 。

(五) 報名表、球隊登錄表總教練親簽檔(PDF檔或JPG檔)。

*經確認無誤後由總教練親筆簽名後,並繳交親簽掃描後之電子檔。

(六) 球隊聲明書(PDF檔或JPG檔)。

*經領隊或總教練填寫並簽署後,將該文件掃描或拍照並繳交該電子檔。

(七) 教練證電子檔。

*總教練及助理教練皆須檢附。

*上述第三至第七款所列之資料請於2021820(星期五下午5時前寄至本賽事指定之電子信箱 (詳報名規定第十六項第六款) 。

十五、 手續:

(一) 2021820(星期五下午5時前參賽隊伍須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註冊系統完成俱樂部/學校註冊及每位隊職員之個人註冊

1. 註冊系統網址:https://ctfaid.ctfa.com.tw/

2. 註冊系統教學網址:https://youtu.be/PiPMNuHCoVY

3. 註冊系統聯絡窗口:林詠晨 #126

4. 註冊系統聯絡窗口電話:【02】2596-1185

5. 註冊系統客服信箱:ctfa.id@gmail.com

6. 若未完成俱樂部/學校註冊,則整隊無法參賽。

7. 若未完成個人註冊或未登錄至報名隊伍,則該員將無法出賽及無法獲得獎項。

(二) 2021813(星期五)下午5時前繳交團體報名表及競賽活動費(以永豐銀行豐掌櫃進行繳費並於繳費時註明【2021全國青年盃足球錦標賽OO組OO隊】,請於團體報名截止日前完成繳費,逾時不候)。

*主旨註明:2021全國青年盃足球錦標賽OO組OO隊團體報名,隊名應與報名表上內容一致。

(三) 2021820(星期五)下午5時前繳交報名資料(詳報名規定第十四項)至該賽事專用之電子信箱(youth.fa.cup@gmail.com)。

*主旨註明:2021全國青年盃足球錦標賽OO組OO隊報名表,隊名應與報名表上內容一致。

(四) 須於指定時間點分別完成上述三點(報名規定第十三項第一、第二及第三款)後,並發E-MAIL與本會確認報名資料是否無誤,且經本會回覆「團體報名完成」及「人員名單確認完成」後即算完成。

*上述手續皆須完成,方可算完成報名,倘若報名資料於報名截止後仍不完整,即算報名手續不完全,本會將依規定酌收行政費用並依該規定執行相關事宜(詳報名規定第九項),故請各參賽隊伍,務必再三確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再繳交其報名資料,以避免喪失參賽資格。

十六、 聯絡方式:

  1. 地  址: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036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210室)。
  2. 賽事聯絡人:楊子嫻 #147。
  3. 電  話:【02】2596-1185。
  4. 傳  真:【02】2595-1594。
  5. 官  網:http://www.ctfa.com.tw
  6. e-mail:youth.fa.cup@gmail.com

壹拾貳、 【競賽方式】:原則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淘汰賽制。

*本會將依實際報名情形作調整且保有改變賽制運行模式之異動權利。

壹拾參、 【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

一、 會議:2021825日(星期三)下午15時00分。

*本會議除特殊情況導致臨時須更正會議日期、時間外,否將不另行通知,倘若本會異動會議日期、時間,本會將發電郵至各參賽單位報名之信箱,且於本會網站發佈相關異動資訊,以利周知球隊。

二、 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 各參賽隊伍務必派代表準時出席,如未出席者,則由本會代抽籤排定賽程並遵守會議決議,不得異議。

四、 賽程公告:2021831日(星期二)前公告於本會網站。

壹拾肆、 【比賽用球】:採用FIFA Quality Pro 5號標準皮質足球。

壹拾伍、 【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一)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相關球隊勝負關係。

2. 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3. 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多者佔先。

4. 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5. 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6. 直接紅牌較少者佔先。

7. 抽籤決定。

二、 淘汰賽:

(一)一般場次(非準決賽):

1. 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則不延長加時賽,並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特定場次(準決賽、決賽暨3-4名之排名賽):

1. 若遇和局時,則進行加時比賽(上、下半場各15分鐘),若仍平手立即比踢罰球點球5球決勝負,若仍平手則再各派一名球員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三、本會可視實際情況,保有最終決定權利。

壹拾陸、 【比賽須知】:

一、 本賽事採用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 比賽時間:每場比賽時間為90分鐘(上下半各45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

*若天氣炎熱,裁判可視情節允許比賽中增加「補充水分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及「降溫時間」(90秒至3分鐘不等)。

三、 球隊球衣、球褲、長襪、背心須為明顯可辨別深淺之顏色,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一般球員須備有2套不同顏色之球衣、球褲、球襪,並於出賽時攜帶
  2. 守門球員須備有不同於一般球員2套不同顏色之球衣、球褲、球襪,並於出賽時攜帶。
  3. 球隊須備有2套不同之背心,並於出賽時攜帶
  4. 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須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球衣,且須與原號碼相同,另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則須穿著與守門球員相同之球衣、球褲、球襪。

*遇有場內球員互換身分時,則須更換球衣即可。

5. 倘若球隊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本會將依下列條例辦理:

(1) 報名階段時被發現球隊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本會將於審視後通知球隊且請該隊協助修正報名資料,不得異議,未能配合之單位,本會將視同報名手續不完全,取消該隊報名之資格。

(2) 出賽時被發現服裝顏色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經查證屬實,本會將視不符規定之人數裁罰,須當場繳交每人新臺幣300元整,如先發11名須繳交3,300元,每替補1名球員,則再繳交300元,以此類推。

四、 各球隊須穿著於報名表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且在未註明球衣、褲、襪顏色時,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賽程表之對戰組合排在前之隊伍穿著深色之球隊服裝,排後者之隊伍穿著淺色之球隊服裝。
  2. 如裁判認定為無法辨別時,得當場協調兩隊更換為得以辨別之球隊服裝。
  3. 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

*出賽時被發現服裝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經查證屬實,本會將視不符規定之人數裁罰,須當場繳交每人新臺幣300元整,如先發11名須繳交3,300元,每替補1名球員,則再繳交300元,以此類推。

4.場內隊長須配戴臂章標記,且不得以膠布黏貼取代,如未配戴則須當場提交新臺幣(以下同)300元整後,該隊使得出賽。

*倘若臂章標記以膠布黏貼取代或未配帶則須當場提交新臺幣300元整後,該員使得出賽。

5.球衣號碼不得以膠布黏貼或手寫填上,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出賽時被發現服裝不符上述規定之情節發生:經查證屬實,本會將視不符規定之人數裁罰,須當場繳交每人新臺幣300元整,如先發11名須繳交3,300元,每替補1名球員,則再繳交300元,以此類推。

6.如賽事現場因競賽官或裁判或球隊提出兩隊球隊服裝顏色太過相似,提出現場調整服裝顏色時,需徵求競賽官同意後使得更換,且球隊務必得以配合,不得異議。

7.比賽時,球員務必配戴護脛。

五、 賽程表之對戰組合排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依規定登錄比賽之隊職員,須配帶AD卡,使得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
  2. 須遵守足球規則『Law01 第九條技術區域』之規定。
  3. 隊職員須尊重裁判的判決及配合第四裁判管理,且球隊教練團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之秩序。
  4. 技術區域內,除職員外,球員皆穿著背心,且須與場上之球衣顏色不同。

六、 現場球員身分查驗事宜,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未領取識別證(AD卡)前之身分查驗,皆以球員證件為主,倘若大會確認無誤後將發放識別證(AD卡),而後場次之身分查驗則依識別證(AD卡)為主。
  2. 球員證件:

1. 學校組:具有近兩年內照片(勿用嬰兒照)之在學證明正本、影印本。

*學校組必須提出在學證明書,惟可搭配健保卡、國民身份證、護照、居留證等含有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其一。

2. 公開組:具有近兩年內照片(勿用嬰兒照)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

*在學證明書、健保卡、國民身份證、護照、居留證等含有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其一。

3. 女子組:具有近兩年內照片(勿用嬰兒照)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

*在學證明書、健保卡、國民身份證、護照、居留證等含有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其一。

3.如未攜帶識別證件者(職員亦同),須當場提交每人300元整,並繳交附有照片之證件作為佐證後始得出賽。

4.如整隊皆未攜帶則須繳交下場人數費用,如先發11名須繳交3,300元,每替補1名球員,則再繳交300元,以此類推。

七、 每場比賽前30分鐘,每隊得提交至多23名球員(先發球員11名;替補球員至多12名)之名單予競賽官,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球員之背號必須於登錄時之資料一致,且不得更改,倘若有特殊因素導致須要要求更改背號之情況發生,本會得依更改背號之人數每人處以罰款300元
  2. 未攜帶出賽名單之隊伍,則須現場繳交300元,該隊使得出賽。
  3. 毎場比賽,至多可替換5名球員,且最多替換3次。

*中場換人不含在3次之內,但仍須填寫替補單,下場球員不得再替補上場。

4.場邊熱身6名球員、教練1名、守門教練1名。

5.當球賽進入加時比賽時,便可多加1名額外替補球員換人名額(無論球隊是否已用盡了在正式比賽時的法定替補名額)。

*加時比賽開始前及加時比賽上下半場換場時得不計入次數之內。
*若正式比賽時的法定替補名額尚未使用完畢得用於加時比賽內。

6.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選手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先發球員11名;替補球員至多12名。

八、 比賽中,替補球員於場邊熱身時,不得玩球(守門員除外),且於全部替補名額用盡後,禁止該隊球員繼續熱身,並須就坐於技術區域內或回到球員休息室內。

九、 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將處以罰款25,000元(報名費十倍),並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各隊與該隊已賽成績及積分不予計算)。
  2.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須以正式文件說明,由協會同意後始得更動時間補賽。

十、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且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併處以罰款30萬元。
  2. 該冒名球員得處以1至3年之處分,且相關之隊職員及該球員,將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3.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4. 處分結果將函送予學校、教育局、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

十一、 凡比賽中,不服判決率隊離場或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將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各隊與該隊已賽成績及積分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30萬元,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十二、 凡比賽中,被判處紅黃牌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凡被判罰『直接驅逐離場』者或同一場2張黃牌者,應罰停賽1場,若惟規嚴重者得由相關委員會加重處罰,若再次被判處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以此類推。
  2. 於不同場次中,累積2張黃牌者,應停賽1場,若再次被判處黃牌警告時,再停賽1場,以此類推。
  3. 本賽事所累積之紅黃牌,不因循環賽晉級至淘汰賽而重新累積。

十三、 凡比賽中,被判處『直接驅逐離場』者,應遵循依下列條例處份辦理:

  1. 選手: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2.教練: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1. 職員: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1. 具有雙重職務者(如:兼任助理教練及球員身分者),其一身份被禁賽,則其另一身份亦同。
  2. 所有罰則皆依本會頒布之公文為主,且依本會訂定之期限內繳交完畢。

十四、 比賽期間,倘若發生隊職員互毆、辱罵、毆打裁判等違反規章之情事,將依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競賽籌備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3. 承上,若隸屬本會之委員會認為該事件情節重大,可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議處。

十五、 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1. 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2. 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操5分鐘, 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操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3. 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因紅牌及黃牌所產生之罰款處分。
  4. 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十六、 凡被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下一場出賽場次辦理,不依領隊會議排定之場次影響。

十七、 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且不得異議。

十八、 各參賽球隊賽季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紅牌,應累計至下一賽季比賽。

十九、 本會所頒布之所有裁罰,皆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

壹拾柒、 【獎勵辦法】:

一、 依實際參賽隊伍取優勝隊伍數:

  1. 三隊錄取一名。
  2. 四隊錄取二名。
  3. 五隊錄取三名。
  4. 六隊錄取四名。
  5. 七隊錄取五名。
  6. 八隊錄取六名。
  7. 九隊錄取七名。
  8. 十隊(含)以上錄取八名。

二、 各頒發之獎項,依下列辦理:

1.【冠軍隊伍】:頒贈冠軍獎盃乙座,且報名之隊職員每人獎狀乙張。

2. 【亞軍隊伍】:頒贈亞軍獎盃乙座,且報名之隊職員每人獎狀乙張。

3. 【季軍隊伍】:頒贈季軍獎盃乙座,且報名之隊職員每人獎狀乙張。

4. 【殿軍隊伍】:頒贈殿軍獎盃乙座,且報名之隊職員每人獎狀乙張。

5. 【第五名至第八名】併列為第五名,且報名之隊職員毎人獎狀乙張。

壹拾捌、 【申  訴】:

一、 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3. 承上,若隸屬本會之委員會認為該事件情節重大,可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議處。

(三)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下列本會定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1.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向競賽官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2. 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後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

*以郵戳或email時間為準。

(四) 有關球員資格須於比賽結束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且依據下列本會定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1. 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向競賽官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由大會競賽委員會依情節大小議處。
  2. 另隸屬本會之委員會,可依情節大小另案審議並執行相關之罰則。

2. 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後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

*以郵戳或email時間為準。

二、 任何申訴均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於提出申訴單時一同將保證金繳交予競賽官,且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一) 經裁定申訴事宜成立時,退還其保證金。

(二) 經裁定申訴事宜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三、 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通報流程詳附件三)

(一) 申訴窗口:林珮雯#152、林彤涓#136。

(二) 電  話:【02】2596-1185

(三) 傳  真:【02】2592-1592

(四) e-mail:ctfa.secretary@gmail.com

壹拾玖、 【罰  則】:

一、 鬥毆:

(一) 所有隊職員禁止參與鬥毆及進入場內聲援。

(二) 進入場地勸阻之隊職員不得被認定為參與鬥毆。但因任何人無裁判允許,不得離開技術區進入場內,若隊職員任意入場勸阻,將交付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2場,且情節嚴重者移送紀律委員會。

(三) 鬥毆發生時,發起鬥毆雙方將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6場比賽,球隊罰款至少20萬元,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且情節嚴重者,大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 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參與鬥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確認,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該俱樂部罰款至少3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二、 比賽進行中,隊職員無任何理由任意進出場地、妨礙比賽進行,則當場驅逐離場,並以禁賽至少6場比賽,球隊罰款至少20萬元懲處,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且情節嚴重者,大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三、 其餘違紀事件或未盡事項,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為準。

貳拾、 【其他事項】:

一、 請詳閱本賽事所有規章等內容(競賽規程、報名表、球員登錄表、參賽同意書、教練證電子檔等所有文件),如有填寫不實等情事發生,後續本會將移送本會相關委員會議處。

二、 本會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三、 為考量參賽球員自身及對方球員之安全性,本會嚴禁球員配戴護目鏡、眼鏡出賽。

四、 參賽之各球隊參賽相關費用及飲用水皆須自理,本會負責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費用,另參賽球隊若有其他保險須求,請自行辦理。

五、 為維護本賽事之行銷相關權益及賽場秩序管理,任何非屬比賽之行為,如拍照、錄影、直播、或懸掛宣傳旗幟等事項,均須事先與本會行銷媒體組提出申請,並將申請資料寄至行銷媒體組電子信箱:ctfa.pr@gmail.com

六、 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徵得本會競賽組裁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有關新冠肺炎影響本賽事之相關說明請參閱附件四。

七、 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八、 為養成球員良好品德,請各球隊離開休息區時,務必恢復場地原貌。

九、 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十、 如遇有放棄参賽之情形,應遵循下列條例辦理:

  1. 如遇有須放棄参賽之情形,不得晚於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前48小時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本會同意後將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15%)後,並退還騰餘之競賽活動費。
  2. 如遇有須放棄参賽之情形,且提出申請之時間為前述時間(前48小時)之後(前48小時之後至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本會同意後將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50%)後,並退還騰餘之競賽活動費。
  3. 倘若已於領隊會議暨抽籤會議開始後,向本會提出申請,則不退還費用,且本會將視同惡意棄賽,並處罰參賽隊伍25,000元整,另罰款繳納完成前,該單位不得再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4. 倘若完成抽籤編排賽程後或比賽開始後退出比賽(該項比賽第一場已經開始)或未到比賽現場參加比賽或拒絕繼續比賽(已經參加該項比賽後)或在比賽結束之前離開賽場(單一場比賽裁判尚未宣布比賽結束),則不退還費用,且將視同惡意棄賽,並處參賽隊伍罰款10,000元整,另罰款繳納完成前,該單位不得再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5. 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放棄參賽時,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且依本會裁定為最後終決。

貳拾壹、 【保  險】:

一、 由本會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 其他保險須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貳拾貳、 本規程經競賽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更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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