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9-11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2019/5/25航源女足13號球員林OO紀律案
1. 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二項,航源女足球員13號林OO佳,處停賽四場,併處五萬元罰金,本案罰金依紀律守則第17條第四款,航源女子足球隊與林OO負共同連帶責任。
2. 併依本會紀律守則第37條,於台灣木蘭足球聯賽先予執行2場,並自處罰決定日起2年為觀察期,暫緩其它2場停賽處罰之執行,如於觀察期內再次違規,則依本會紀律守則第37條第5項處理。
二、2019/6/19、8/11、8/25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男子足球隊趙OO教練紀律案
1. 依本會紀律守則第71條,延長趙OO先生禁止參加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至109年賽季結束截止。
2. 建請協會發函與趙OO先生所屬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請其責成趙OO先生遵守本會決定及本會紀律守則,如再有違犯,本會將依紀律守則規定,對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行相關紀律處分。
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協會申訴委員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協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補充說明:
一、 本次紀律案件在行為人行為當下,即符合當時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紀律守則之處罰要件,故無法不溯及既往之狀況。惟因當時中華足協紀律守則尚未完備,本會紀律委員會鑒於過往中華足協長期未有自身紀律守則,多數紀律處分係直接援引本會章程授權與國際足總、亞足聯紀律守則作為法源,第十二屆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為使相關當事人之案件得以在罪刑法定原則概念下進行討論,爰於第一次會議中決議保留相關紀律案件之討論,俟本會紀律守則完成後方行依紀律守則之規範做出處罰決定。而本次紀律委員會之處罰決定並非以新設之規定進行處分,相關處罰之法源皆為現行章程既有之處罰形式,紀律守則之設計僅為就不同行為樣態做出不同比例原則之劃分,旨為保護行為人不因紀律委員會委員之主觀意志,而有不公平之待遇,以及確保當事人行政救濟之權益。惟相關受處罰人如有申訴意願,現行紀律守則亦載明申訴程序之救濟管道,協會完全尊重受處罰人之權益。
二、 在本次紀律事件中,同時亦凸顯出協會競賽委員會、競賽官、裁判等賽務人員在違規情事發生當下作為仍需更為明快,以及相關競賽規程設計不良等問題,中華足協內部亦會就本次紀律事件之始末深切檢討,務求在後續之賽務運作與規章制度上更為專業、精進,同時也虛心接受各界隊於中華足協於賽務相關之指教。
三、 紀律處罰決定之執行絕非目的,僅為維持台灣足球良好風氣之手段,中華足協需再次重申,本會修訂紀律守則之目的為提供紀律委員會相關紀律除法決定之標準,然惟有台灣不分階層、群體之足球參與者,共同遵守規定、端正足球風氣,台灣足球才能真正走向現代化、專業化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