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會辦理之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高市台電球員林OO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查報告,林OO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系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事證,應認林OO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依本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應成立「參賽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為、喪失體育精神,為謀取不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之行為,經紀律委員會認定,應予以處罰。參酌《亞足聯紀律守則》(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第66.8條、《國際足總紀律守則》(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18條第3項規範,就相關違失行為,均明定應施以「至少兩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on taking part in any football-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處分,本委員會爰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決議處分如下:球員林OO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亦不得抵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
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