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本案經航源公司於9月8日具文回覆答辯,以及9月10日派員出席說明後,謹為如下之事實判斷與決定:
 1.事實判斷部分:
 (a)本會註冊系統承辦人員於110年7月9日下午發現有兩筆註冊資料所使用之證件有明顯變造情形,證件狀態均為姓名遭更改,但證件號

    卻相同之狀況。經同仁進一步查證,該變造之健保卡所有人係已於本會註冊系統登錄註冊之張○○選手所有。

 (b)經紀律委員會要求本案相對人航源公司進行說明,該公司回函略以:「本次事件係因承辦人以陳舊之電子設備進行資料統整及後續上

    傳之準備,並同時執行文件編輯及註冊系統之際,因電子設備突出現故障,無法進行取消、刪除或返回等常規操作,待系統修復後,

    航源承辦發現兩位球員之健保卡因不明原因參雜亂碼上傳,因無法撤銷,於當日下午以通訊軟體Line請求本會註冊承辦人協助撤銷帳

    號。」

 (c)再於同上來函所附之航源承辦人員與本會同仁之LINE群組對話中,其人員明確提及「弄錯證件,麻煩將他們的帳號刪除」、「因為

    資料不全,教練說那就不新增好了」說詞,顯與前述上傳失誤或系統異常致使所上傳之證件圖像,僅姓名部分遭亂碼影響等云云,

    出入甚大,兩相矛盾,顯然違背一般經驗法則與常理判斷。

 (d)復經紀律委員會請教資訊專家,認相對人所述所謂設備故障、傳遞障礙等情形,斷無可能造成健保卡直接發生「錯置套入他人卡片姓

    名」、「自成看似完整標準之健保卡」之結果,斥之為無稽,應無採信之可能。

 2. 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註冊系統之建置,係為提升台灣足球發展之資訊化並與國際接軌,並作為配合落實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二條開放參與原

   則,以及對接國際足總FIFA Connect系統之前置作業,故相關登錄之正確性,除攸關用戶權益外,亦有相關資料對外呈現時之信度要求

  ,每筆登錄註冊資訊均嚴格要求須經專人查核,不容有相關變造或假借之情事。

 3.本案經紀律委員會綜整討論,有關航源公司相關人員為於賽事註冊與登錄截止時間前完成相關文件之上傳而明確變造證件之事實,應認定

  無誤,雖航源公司之合作梯隊對於資料不全自生疑慮,因而由航源公司主動請求表示撤回註冊,然變造行為既遂,資料事實上業已完成上

  傳,已屬明確違反註冊系統使用者條款及本會紀律守則相關規定,俱樂部球隊自應為指揮監督下之相關行政人員故意過失行為,負其應有

  之責任。

 4. 綜上,爰依本會紀律守則第60條,對航源公司處以兩萬元罰款,並予以書面譴責。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

  有申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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