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AC Taipei吳OO球員於本會辦理之企甲聯賽賽事中,超越主審時先用肩膀碰撞裁判,並於經過主審左身旁時蓄意用右手向後甩,打到
主審頸部,主審立即給予吳OO球員紅牌驅逐離場;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2款【比賽中非道德行為】,處停賽五場併處九萬元罰
金;惟考量球員尚無前科且球隊後續確有致歉之舉措,本案爰依紀律守則第37條第3款,執行停賽三場併處四萬五千元罰金,其餘部分暫緩
執行,觀察期兩年。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
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三十七條】 暫緩執行部份的處罰
1.紀律委員會於宣布停賽處罰(參照第21條) 、禁入休息室及替補席位(參照前第22條) 或禁入球場、體育場(館) (參照前第23條) 時,為使受處罰者
有及時改善之機會,應考慮是否有尚暫緩執行部份處罰之可能。
2.處罰的期限不超過6場比賽或6個月,且依實際情況允許,尤其於被處罰者尚完全無前科處罰紀錄時,始可考慮暫緩執行部份之處罰。
3.紀律委員會,應決定處罰之特定部份可以暫緩執行,但至應執行一半之處罰。
4.作出暫緩執行處罰之決定時,紀律委員會得給予被處罰者2場比賽,並保留2年暫緩執行處罰之觀察期。
5.經接受暫緩處罰者,於觀察期內再次違規,暫緩處罰應自動解除,改為執行原處罰方案,並將原處罰合併於新處罰之上。
【第五十一條】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
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