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就桃園國際球員李鎮宇先生於本會辦理之台乙聯賽賽事後,在FB上傳影片,以五字經多次口出面罵本會裁判組組長劉松和先生乙事,因劉松和先生為競賽

       官員,依本會紀律守則第77條第3款【利用網路作不實的攻擊】,及第44條【侵犯競賽官員】,經加重二分之一處罰後,處停賽一場併處兩萬兩千五百元

       罰金。同時建請桃園國際應督促李鎮宇先生,於公開平台向裁判長劉松和先生道歉,以維護足球運動健康、安全與公平競爭之正當風氣,保障共同從事與

       努力足球運動伙伴之尊嚴。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得依下列規定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為申訴申請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七十七條】 利用網路作不實的攻擊

職員、教練、球員、俱樂部球隊利用媒體、網路、社群網站對於比賽或相關事項為不實批評,蓄意攻擊對方職員、教練、球員、俱樂部球隊或會員協會、賽區委員會及中華足協職員時,處下列處罰:

1.職員:禁止隨隊進入球場、體育場(館)工作一場以上,並處二萬五千元罰金。

2.教練:停賽一場以上,併處二萬元以上罰金。

3.球員:停賽一場以上,併處一萬五千元以上罰金。

4.俱樂部球隊:警告、譴責、罰金及其他處罰。

俱樂部球隊負責人為前項行為者,應追究俱樂部球隊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侵犯競賽官員

如果違規受害者為賽場競賽官員,應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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