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就銘傳大學教練曾OO因對於裁判於銘傳大學之罰球區域內的犯規吹判,產生臺灣石虎之罰球點球結果產生異議,進而進入場地理論並以手2度推擠裁判乙事,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1款【比賽中非道德行為】,及第45條【從輕處罰】,處停賽二場併處一萬元罰金。同時曾OO教練必須於公開平台向主辦單位及裁判針對此個人行為道歉,以維護足球運動健康、安全與公平競爭之正當風氣,保障共同從事與努力足球運動伙伴之尊嚴。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請於公告日起21天內,繳納罰金並於公開平台上針對此個人行為道歉,若未在期限內完成委員會將再加重懲處。
四、因案件之判決未達紀律守則第96條第1-13款之標準,故當事人不得申訴。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五十一條】 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第四十五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者對象於下列情況者,得從輕處罰之,但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標準
1.主動公開道歉承認錯誤,並有深刻認識、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而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
2.其他得從輕處罰之情形。
【第九十六條】申訴受理
關於經由本協會之紀律委員會或分區之紀律委員會所科處之懲罰(以下稱為「原決定」),被科處該懲罰之個人或團體,須遵照本節所訂定之規定,始得向本協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訴。
1.超過三場以上之禁賽處分,且停止、禁止、解任公共職務或停止、禁止從事足球相關活動。
2.超過二個月以上之禁賽處分,且停止、禁止、解任公共職務或停止、禁止從事足球相關活動。
3.超過台幣貳拾伍萬元以上之罰款。
4.被降級至下一級別足球聯賽。
5.扣除勝場積分2分以上總積分。
6.沒收比賽。
7.歸還獎賞。
8.進行無觀眾比賽。
9.只選擇於中立地區進行比賽。
10.剝奪聯賽之參加資格。
11.禁止登錄新球員。
12.除名。
13.除前列各款所揭示之各項懲罰以外,其他可判斷實質上具有等同於前列各款之任何懲罰,或在其之上的懲罰效果之處分。
若原決定不符合上列各款所述,則原決定即為已確定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