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U17男子潛力代表隊集訓期間選手違反相關規範案:
依教育部體育署113年5月30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20402號函辦理及綜上所述本委員會再次通盤審議,二案身份別不同,三位選手屬他律,生活規範提及集訓期間聽從教練指示,且三位選手尚未達法定可以飲酒之年紀,故維持原判決予以追認【懲處退訓】。
二、有關U20男子潛力代表隊集訓期間教練違反相關規範案:
依教育部體育署113年5月30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20402號函辦理及綜上所述本委員會再次通盤審議,本案三位教練於集訓期間參加廠商晚餐聚會飲酒,隔日按原集訓期程完成且其行為無招人側目酒醉情形,故維持原判決以【書面警告】,不可再犯。
三、有關本會C級教練吳○展案:
四、有關小小世界盃北埔寶寶隊潘姓教練認定本身行為是為保護球員進而申訴,經第4次申訴委員會決議申訴有理由,移送紀律委員會重新審議:
五、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六、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中華足協管理下與足球運動相關之活動。
【第四條】 適用對象
1.中華足協所屬各會員協會。
2.各會員協會所屬團體以及個人。
3.各級別的球員、教練、職員。
4.競賽官員。
5.中華足協所主辦及授權之任何單位及地方協會組織的比賽、賽事協辦或其他活動相關的人員。
【第八條】 行使權利
在中華足協所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經由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執行。但在中華足協主辦的分區賽事中,可由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授權各分區設立相應之紀律委員會,在其管轄範圍內,依照本守則處理違規違紀行為,並轉呈給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備查;超越分區管理權限者,得向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報告。在會員協會所主辦的比賽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時,由會員協會參照本守則執行。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四、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侵害,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六、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