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8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113.08.14)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全國少年盃公開六年級組球員在球場上,言論涉種族歧視案:
1.經檢視意外事件報告書等資料,並聽取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說明,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1項【裁處停賽二場新台幣一萬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2項,囿於2024年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已結束,對黃○○停賽裁處將於該員參與下一場中華足協舉辦賽事中執行。
3.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二、有關全國少年盃公開四年級組衛姓領隊對裁判有不理性的言語,企圖挑起爭端連帶場邊家長辱罵大會人員案:
1.經檢視意外事件報告書等資料,並聽取當事人、裁判及現場裁判考核員說明,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1項規定與第44條加重處罰,【裁處停賽三場新台幣一萬五仟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2項,囿於2024年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已經結束,對衛○勇領隊停賽裁處將於該員參與下一場中華足協舉辦賽事中執行。
3.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三、有關本會D級沈○育教練,涉對兒少性交案:
1.經與沈教練通話表示尊重裁定,不上線與會。
2.經檢視刑事判決書相關資料,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與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註銷沈○育教練證並處終生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
 
四、有關本會C級陳○生教練,涉嫌強制性交案。
經檢視相關資料及聽取當事人說明,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與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註銷陳○生教練證並處終生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
 
五、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六、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十七條】 罰款
1.罰款以新台幣計價,並應用同樣之幣別繳交罰款。
2.罰款不應低於壹萬貳仟元台幣,或高於新台幣貳佰萬元台幣。若比賽設有年齡限制,則不應低於陸仟元台幣,亦或高於新台幣貳佰萬元台幣。
3.由紀律委員會決定交付罰款之方式及時限,逾期未繳者將視情況加重處罰之。
4.法人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之責任,自然人離開俱樂部或組織之事實不得免除共同連帶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球員累計停賽、罰款
1.一般情況下,於同一項賽事中,任何(球員和其他人)停賽應於下一場比賽中執行。
2.於某一項賽事中,若尚有未執行之停賽處分(如分齡賽、被淘汰或是該賽事之最後一場比賽),應於該球員參加中華足協所主辦另一項賽事中之下一場正式比賽中執行。
3.因比賽中所出示紅、黃牌所生罰款之執行方式,應依該賽事競賽章程規定。如該競賽規程無規定者,則應於判罰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4.被處以離開球隊替補席位之職員、教練、球員,應自動處停賽一場。
5.被處以離開球隊替補席位、禁止進入體育場(館)者,執行方式亦按本條辦理。
6. 在同一項賽事中,同一名球員第一次被直接紅牌驅逐出場,應處罰下一場停賽一場;再被第二次出示紅牌的處罰者應自動連續停賽二場;當再被第三次出示紅牌的處罰者應自動連續停賽四場;依此類推以倍數停賽處罰之。
 
【第四十四條】  侵犯競賽官員
如果違規受害者為賽場競賽官員,應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第五十一條】 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十三條】
1.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2.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下列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註銷教練證後終身、三年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前款以外情形,於註銷教練證後三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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