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CTFA B級教練○○○案。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意見徵詢】應與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電話聯絡當事人,當事人相當抗拒此次會議表示不願出席,也另寄送開會通知信件予當事人,當日當事人並未出席說明。
2.經檢視相關資料,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並終身不得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另行為人利用球員對其信任與球隊之間上下從屬關係而有本件行為,已屬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行為準則與規範所規定之【對他人進行身體騷擾也對他人進行性侵害的傷害】,且本會認為情節重大,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08條【終生禁止參與任何足球相關活動】。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八十六條】 意見徵詢
委員會原則上應對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但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當事人拒絕進行訊問,或是當事人無故缺席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八條】 未列明行為
本守則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紀律委員會有權參照本守則及國際足總、亞足聯、東亞足聯之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於其他違反《中華足協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相關規定未明確時,紀律委員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之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酌情給予處罰。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逸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13條】
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教練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下列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註銷教練證後終身、三年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前款以外情形,於註銷教練證後三年期間。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行為準則與規範
以下行為準則適用於所有 CTFA 成員和參加 CTFA 活動者。在 CTFA 批准的任何 活動中應遵守以下要求:
•承諾遵守任何地方適用的國家法律、地方法規。
•了解 FIFA、AFC 及 CTFA 的相關政策及規範。
•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年齡、政治、宗教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或其他身份,平等對待每個人。
•尊重他人的權利、尊嚴和價值。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態度積極、成為榜樣。
•了解違反 CTFA 行為準則可能帶來的後果。
•避免對他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虐待。
•避免對他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
•避免對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
•避免使用任何冒犯性、侮辱性、淫穢的字眼或不恰當的語言。
•拒絕腐敗、毒品、暴力和其他對運動有不良危害之事。
•促進足球的利益。
•提供安全的環境。
•對可能生病或受傷的人表示關懷。
•避免不恰當地使用社交媒體(包括在網站上發布評論或圖片,或可能對他人造 成傷害或使 CTFA 成員蒙羞)。
•不得參加體育彩券投注或足球比賽相關的賭博活動。
CTFA 希望所有參與者了解違反行為準則的可能後果,並確保他們遵守本準則。 任何嚴重違反本行為準則或持續違反者,均可能導致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警告
•罰款
•停權/停賽/開除
•判出場/禁止出賽/取消比賽結果
•禁止參與任何足球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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