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11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114.01.02)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企甲聯賽Futuro 球員劉○○比賽結束後發生衝突事件。

1.經檢視相關資料,並聽取當事人說明,本委員會將對劉○○球員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08條、第51條規定與第46條從重處罰【裁處停賽三場新台幣貳萬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四十六條】 從重處罰

 被犯規部位為頭部、襠部。

從重處罰情形,由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五十一條】 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第一百零八條】  未列明行為

本守則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紀律委員會有權參照本守則及國際足總、亞足聯、東亞足聯之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於其他違反《中華足協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相關規定未明確時,紀律委員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之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酌情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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