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 稱】:2019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資格賽,簡稱「企甲聯賽資格賽」。
貳、【宗 旨】:結合縣市政府及企業支持,培訓地區代表隊成員,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強化足球運動團隊實力,選拔優秀隊伍及球員參加國際比賽。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伍、【合辦單位】:
陸、【協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
柒、【參賽資格】:
一、凡年滿15歲之球員自由組隊參加。
二、縣市、企業等自由組隊參加資格賽。
捌、【競賽方式】:
一、報名隊數如2隊則不需舉辦資格賽,直接進行第二輪比賽爭取2名額晉級會內賽。
二、參加隊數3隊(含)以上須參加資格賽,獲取第一階段1.2名再與2018年7、8名(皇家蔚藍、國家儲訓)球隊進行第二輪比賽,爭取2名額晉級會內賽。
三、若2018年7、8名放棄第二輪資格,則由第一輪球隊依名次遞補。
玖、【報名規定】:各隊總教練和教練需具備國內B級或相關等級之國際證照
拾、【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資格賽:2018年11月18日下午18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0363台北市大同昌吉街55號2樓210室)
聯絡人:林正倫、莊上德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報名專線:e-mail: ctfa.submit@gmail.com
三、手續:報名表請同時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資料,主旨註明『2019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資格賽』e-mail至報名專線。
四、報名表可登錄職員8名、球員35名(球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20名)。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五、球隊報名同時應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繳費網址:http://pay.sinopac.com/2RP532EH。如於領隊會議前退出,則本會酌收15%行政費用後退還;若於領隊會議及抽籤完成後退出,則視同惡意退賽,將處以罰款參萬元整,於該隊於罰款繳納完成前,隊職員皆不得參與本會相關賽事。
六、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務,同時出現於2隊(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以大會競賽組公告為準。
七、凡球員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不得出賽(照片、證件)。
八、各隊報名時請注意身體狀況,患有心臟病等相關疾病或不適合劇烈運動者,應審慎評估能否參加以確保障自身安全。
九、晉級會內賽球隊不可更換名單,可補足至聯賽規定之人數;資格賽被淘汰球隊球員則可以與晉級球隊簽約參賽。
拾壹、【比賽日期】:
第一階段:2018年11月30;12月1、2日;12月7、8、9日
第二階段升降賽:12月14、15、16日
拾貳、【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大學人工草皮足球場
拾參、【競賽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時間: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下午3時。(不另行通知)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賽程公告: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拾肆、【比賽用球】:molten 5號標準皮質足球。
拾伍、【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惟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1.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相關循環賽中兩隊比賽勝隊佔先。
(2) 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3) 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4) 抽籤決定。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相關循環賽中兩隊比賽勝隊佔先。
(2) 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3) 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4) 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5) 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6) 抽籤決定。
拾陸、【比賽須知】:
一、採用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告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分上下兩半場各45分鐘),中間休息15分鐘。
三、每場比賽前30分鐘每隊得提出23人名單(先發球員11人;替補球員最多12人),比賽時最多可替換5人。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選手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需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服裝,且需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
五、每場比賽須繳驗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六、球隊應於賽前60分鐘抵達球場,賽程排前者著深色球衣;排後者著淺色球衣。
七、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八、各球隊應依競賽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九、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該冒名球員得處以1-3年之處分。並函送相關單位。
十一、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替補球員熱身場邊不得動球(守門員除外);球員全部替補結束,禁止該隊球員在場邊熱身。
十三、凡在比賽中,直接『判罰離場』之球員或同一場2張黃牌罰出場或比賽中累積2次黃牌(不同場次)之球員,應罰停賽一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罰停賽』一場,依此類推。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由競賽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十五、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隊職員互毆、毆打隊職隊員;侮辱(毆打)裁判及遇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議處。
十六、凡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該循環於技術會議原排定的賽程場次辦理,不受賽程更動影響。
十七、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
拾柒、【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不得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四、有關選手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選手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五、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千元,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拾捌、【罰則】:
一、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參與鬥毆,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二、比賽場上發生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各參賽球隊休息區所有隊職員及替補球員均不得進入場內聲援(亦即不得離開技術區域),違者逕由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懲處名單,得判處加重禁賽場次處分。情節嚴重者並提送紀律委員會審議確認。
拾玖、【其他事項】:
一、參賽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參加聯賽之球員有義務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如無特殊理由拒絕國家隊徵召之球員則轉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或重大事故,須得本會競賽組認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五、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六、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七、若報名隊員為原2018企業甲級聯賽球隊隊員,請檢附轉隊證明。
貳拾、【保 險】:
一、由主辦單位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
二、其他保險需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貳拾壹、本規程經規劃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