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9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企甲聯賽第72場次FUTURO VS銘傳大學比賽結束後發生衝突事件:

1.經檢視意外事件報告書等資料,並聽取球隊代理人說明,本委員會將對劉○○球員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2條規定與第46條從重處罰【裁處停賽四場新台幣捌萬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二、有關企甲聯賽第72場次FUTURO VS銘傳大學比賽結束後FUTURO球員對執法裁判做出威脅手勢事件。

1.經檢視意外事件報告書等資料,並聽取球隊代理人說明,本委員會將對小○○○球員依本會紀律守則第61條第1項規定與第44條加重處罰,【裁處停賽二場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四十二條】 球員累計停賽、罰款

因比賽中所出示紅、黃牌所生罰款之執行方式,應依該賽事競賽章程規定。如該競賽規程無規定者,則應於判罰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第四十四條】 侵犯競賽官員

如果違規受害者為賽場競賽官員,應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 從重處罰

 被犯規部位為頭部、襠部。

從重處罰情形,由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五十二條】 隊職員嚴重犯規

球員於比賽中嚴重犯規,造成惡劣行為影響者,應處停賽三場以上,併處六萬元以上罰金。

【第六十一條】 恐嚇威脅

恐嚇威脅競賽官員者,處以停賽處分併處二萬四千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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