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113.12.04)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企甲聯賽第74場次新北航源FC VS FUTURO比賽嚴重犯規事件:
二、有關企甲聯賽第74場次新北航源FC VS FUTURO比賽結束後FUTURO球員對執法裁判推擠與辱罵事件。
1.經檢視意外事件報告書等資料,並聽取當事人及球隊代理人說明,本委員會將對小○○○球員依紀律守則第51條第一款規定與第44條加重處罰【裁處停賽三場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法人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17條對所屬人員之罰款負【共同連帶責任】。
2.相關罰款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42條第3項,於裁處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三、有關青年聯賽北二區第40場次PLUS U15 VS LIONS U15比賽人數不足事件。本委員會難以認同PLUS U15之行為,經綜合檢視相關規範因2024臺灣青年足球聯賽競賽規程未明訂人數之限制,難以認定第11條第11項規定開賽時須至少11人到場,故本案不予懲處,比賽不沒收。另建議相關部門研擬其競賽規程。
四、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五、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
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四十二條】 球員累計停賽、罰款
因比賽中所出示紅、黃牌所生罰款之執行方式,應依該賽事競賽章程規定。如該競賽規程無規定者,則應於判罰後一個月內完成繳納。
【第四十四條】 侵犯競賽官員
如果違規受害者為賽場競賽官員,應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 從重處罰
被犯規部位為頭部、襠部。
從重處罰情形,由紀律委員會審議認定。
【第五十一條】 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第五十三條】 暴力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蓄意為暴力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為暴力行為但未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八萬元以上罰金。
2.惡意為暴力行為且損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處停賽六場以上,併處十二萬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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